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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冲突纠纷”的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民三庭 关于转发(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的通知
  时间2005-06-09 11:59: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我院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苏振泰机械织造公司与泰兴市同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的请求报告》的(2004)民三他字第10号答复函转发你院,请予参照执行。
    附:(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
                                                                 二00五年三月十一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苏民三终字第59号《关于江苏振泰机械织造公司与泰兴市同心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意见,基本同意你院审委会倾向性意见,即: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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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消息,最高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负责人说,这是针对有些当事人将注册商标授权纠纷按照民事侵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做出的。最高法院的这项答复十分重要,对于维护国家商标法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和统一全国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商标授权争议我国商标法已经作了解决争议的合法渠道,同时对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相关决定不服的,仍旧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司法救济。对于当前市场中存在的大量傍名牌现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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