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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信息

泰安中院一审判决“九龙立邦”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
作者:张立胜  时间2005-06-29 22:25:04  来源:泰安中院民三庭

   近日,泰安中院一审判决一起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据悉,这是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在山东起诉的商标维权第一案。
    本案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无锡市丹帝龙化工有限公司在其宣传册上、网站上和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了“立邦”字样,产品包装上的图形也和原告的图形商标“N”极其相似,足以误导公众,被告袁某在泰安市销售丹帝龙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诉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在泰安地区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及调查费用和律师费12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无锡市丹帝龙化工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使用的是“九龙立邦”而非“立邦”字样,使用的图形为汉字“九”与“龙”的图形结合,与原告的图形商标“N”具有明显差别,不会误导相关公众,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袁某辩称:所销售的“九龙立邦”漆来源合法、销售方式合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泰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九龙立邦”侵犯了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的“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被告丹帝龙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被告袁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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