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东民三初字第3号
原告赵鑫东(曾用名赵兴东,艺名东海),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新村四区7-2-102号。 委托代理人潘作义,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济南市聚鑫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247号。 被告东营区东城鸿雁音像店。住所:东营市东城胶州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立霞,经理。 原告赵鑫东与被告东营区东城鸿雁音像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鑫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潘作义、被告东营区东城鸿雁音像店法定代表人张立霞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赵鑫东诉称,2000年,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了原告的歌曲专辑《揉皱的爱情》。但是,原告发现在被告的音像店中销售的朴树音乐专辑CD--《生如夏花》中有三首歌“我的哥哥”、“在我的冬天里”、“梦中姑娘”,是原封不动地移自原告的专辑《揉皱的爱情》。而原告对此毫不知情,显系侵权的非法音像制品。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东营区东城鸿雁音像店辩称,原告所主张的侵权CD朴树《生如夏花》确是从我处购买,但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济南市无影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曾用名赵兴东; 2、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笔名为东海,涉案作品《我的哥哥》系原告创作,且已在该协会进行登记; 3、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中国唱片广州公司于2000年独家出版发行原告歌曲专辑《揉皱的爱情》之盒带和CD,该公司从未授权任何单位出版和演唱上述作品; 4、正版CD专辑一盘,内有原告作词作曲并演唱的《我的哥哥》、《梦中姑娘》、《在我的冬天里》三首歌曲; 5、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朴树《生如夏花》CD音乐专辑一盘、被告开具的发票、收款小票各一张。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 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 2000年中国唱片广州公司出版发行了原告的《揉皱的爱情》歌曲专辑。专辑中有原告作词作曲并演唱的《我的哥哥》、《梦中姑娘》和《在我的冬天里》三首歌曲。2004年9月9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朴树的CD专辑《生如夏花》一盘,发现被告销售的该盘CD中有《开满火花的枝头》、《美丽的姑娘》、《我的哥哥》三首歌曲移自原告的专辑《揉皱的爱情》。其中,《在我的冬天里》改为《开满火花的枝头》,《梦中姑娘》改为《美丽的姑娘》。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营区东城鸿雁音像店赔偿原告赵鑫东经济损失3500元(已支付); 二、案件受理费用533元,由原告赵鑫东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来庆云 审 判 员 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 侯政德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柳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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