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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5-07-01 10:12:35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兴起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立法和相关手段日益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的国家战略,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修改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得到历史性提升。鉴于目前盗版、假冒他人商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的泛滥,而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知识产权的维权意识淡薄,并且案件审理难度较大的情形,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提高司法服务水平,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根据省高院鲁高法[2005]2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
一、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案件单独编“(****)淄民三禁字第XX号”、“(****)淄民三证保字第XX号”或者“(****)淄民三财保字第XX号”,作为独立的民事案件,由立案庭负责立案,民三庭负 责送达和审理,相关强制措施由民三庭办理,法警队协助。
二、知识产权案件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由民三庭负责办理,法警队协助。立案后,卷宗及时转交民三庭,民三庭措施执行完毕后,转交立案庭,由立案庭负责排期与送达。
三、基层法院改变案由变相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由立案庭与民三庭负责检查并提交审委会讨论,审委会决定提审的,由立案庭负责办理提审手续。(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定详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中法〔2004〕57号文件《关于审理全市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意见》)
四、立案庭、民三庭、执行局、法警队,要按照“各负其责,通力合作”的原则,做好立案、审理、执行等工作,切实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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