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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信息

德州中院审结一起假冒、伪造白酒商标案
  时间2005-07-03 07:00:50  

德州中院审结一起假冒、伪造白酒商标案



    1月31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冒、伪造知名酒水商标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梁某赔偿原告山东古贝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33万元,被告孔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梁某,女,现年33岁,系武城县第二棉厂职工;孔某,男,59岁,武城县鲁权屯镇农民。“古贝牌”系列商标是1983年由武城酒厂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自2002年6月28日起,武城酒厂将该商标转让给了山东古贝春有限公司。 
    审理查明,2003年春,梁某持一套“古贝大曲”商标找到孔某,要其给印制假“古贝大曲”商标标识。孔某便联系外地人印制了假“古贝大曲”商标标识1.8万套,由孔某的家人交给梁某,梁某付给孔某1620元。后来,梁某按每捆12元从制酒土作坊购进普通白酒,将其灌制成贴有假“古贝大曲”商标标识的冒牌酒,按每捆18元或18.5元的价格销售给当地一带的副食批发部。据统计,当地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当年查获该假“古贝春大曲”白酒6278瓶。 
    德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梁某和被告孔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山东古贝春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原告山东古贝春有限公司在当地的销售市场,应承担侵权责任。遂根据《民法通则》和《商标法》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制假数量、售假范围及假“古贝春大曲”对真“古贝春大曲”销售的影响,作出前述判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郑春笋 刘燕)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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