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5月20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现就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统一由民四庭审理。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专利权属及侵权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之外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包括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专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网络域名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发现权纠纷案件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含诉前申请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案件,诉前证据保全及申请财产保全案件,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和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 第三条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起诉由民四庭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立案庭进行登记立案,立案登记后,应及时将案件移交民四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民四庭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案件是一类独立的案件,应当单独编立案号。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案件统一编“禁”字号,即(xx年)济民四禁字第xx号;诉前证据保全及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统一编“保”字号,即(xx年)济民四证(财)保字第xx号。 第五条 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由民四庭进行实体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庭登记,于当日移交民四庭,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关决定,并及时送达有关当事人、及时执行。但采取该措施时,应当慎重、准确,并由立案庭、法警支队予以配合。
第六条 各基层法院不得违反规定将知识产权案件变换案由作为其他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如发现基层法院已经受理或审结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由立案庭进行审查撤销,并移交民四庭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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