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金钱的诱惑,在无业人员杨某的撺掇下,小酒厂、彩印厂、制盖厂及小商贩杨某纷纷为制假“古贝春”酒而灌装散装白酒,印制假包装、加工假瓶盖、提供假胶带,侵犯了古贝春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权。4月23,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审结了此案,众被告赔偿“古贝春”厂家10.3万元。
2003年4月份,宁津县商业街无业人员杨某找到经营小酒厂的王某预谋制假“古贝春”酒卖钱的事,商定:由小酒厂用收购的“古贝春”酒瓶灌装该厂生产的散白酒,价格每瓶1.3元,并负责联系制瓶盖厂家,其它包装物由杨某负责。商定之后,杨某以“古贝春”在宁津县总代理的名义找到田某经营的彩印厂和卖胶带的小商贩杨某,分别为其印制了3600套“古贝春”酒包装物和有“古贝春”字样的封箱胶带15卷,其中每套包装物包括1个外包装箱、6个酒瓶盒及相应的瓶标和防伪标签。瓶盖经由小酒厂的王某牵线搭桥,由临朐县的一家制盖厂为杨某生产两万余个。
当年8月份,该制售伪劣“古贝春”酒黑窝点被群众举报。根据供述,他们已经灌装假酒150余箱计950余瓶,销售50余箱。
(郑春笋)
摘自《法制与正义》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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