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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工作动态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文件
济历下法[2002]15号
  时间2005-07-07 12:33:32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省市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正确及时审理我院管辖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及省、市法院具体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自2002年4月1日起,在民事审判第三庭(以下简称民三庭)设立知识产权合议庭,负责审理本院管辖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第二条  本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范围为济南市历下区范围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具体受理范围为:标的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纠纷;标的额20万元以下商标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上级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专利纠纷、网络域名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三条 本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所有知识产权案件,均由民三庭的知识产权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负责向上级法院、本院领导报告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及相关事宜。

第四条 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庭统一负责,立案时涉及案件实质要件审查,可与知识产权合议庭联系,共同审查、确认,确定是否立案。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由本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合议庭审理,不再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第五条 诉前申请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知识产权案件、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知识产权案件及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件,均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受理范围,在本院主管的范围内由民三庭的知识产权合议庭负责,也可由立案庭、执行局协助执行,以便及时有效地制裁侵权行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第六条 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后,立案庭应及时将案件转交知识产权合议庭,知识产权合议庭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内,按省法院规定的“一案一表”报告制度,填表上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备案。

第七条 本院知识产权合议庭收到知识产权纠纷卷后,应按《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审理,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第八条 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如遇有需要鉴定的事宜、证人出庭作证、本院调查取证的情况,按照《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及遵照本院《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民事审判证人出庭作证办法(执行)》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况时,需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

一、可能导致当事人双方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监督、关注的案件;

三、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新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四、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面大,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关注的案件;

五、其他本院认为应当报告的案件;

上述案件自本院知识产权合议庭收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法院报告,遇有紧急情况即时上报。

第十条 知识产权合议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收到案件后及时审阅案卷材料,开庭三日前将案卷移交其他合议庭成员阅读,每个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前应当熟悉案情。

第十一条 对案情复杂、专业技术性强、证据多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按照《证据规定》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初步归纳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合议庭成员对专业技术难以理解的,应当在庭前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第十二条 合议庭应当在闭庭后三日内对案件进行评议。需向院长、分管院长、审判委员汇报的案件,承办人应当提前三日将案件汇报提纲报分管院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案件经合议或研究后,承办人应当十日内写出裁判文书,十五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 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审限内审结的案件,应当在审限期满十日前写出书面申请,报分管院长,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报送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合议庭成员应当加强专业技能的学习、不断积累经验,做到审理一案,形成一个判例,总结一条经验,指导一类案件,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合议庭要始终坚持“公正”、“效率”的主题,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树立“窗口”意识,力求通过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切实体现本院“文明、公正、高效、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合议庭要在学习业务知识的同时,要逐步熟练掌握现代技术手段,利用网络技术,设立本院知识产权审判的网站,展现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动态,扩大知识产权案件的社会宣传效果。

 

 

 

 

200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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