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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审判信息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举证须知
  时间2005-07-07 13:01:35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公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他。
2、个体工商户:户主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他;工商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工商字号。
3、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他组织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知识产权权属的证据
1、著作权权属的证明。
2、其他知识产权权属的相关证据。
三、知识产权侵权事实的证据
(一)著作权侵权事实的有关证据。
1、未经权利人许可,作品被他人发表的证据。
2、未经本人许可,与他人合作作品被他人当作自己单独创作作品发表的证据。
3、未参加创作的他人为谋取他人名利,在权利人的作品上署名的证据。
4、权利人的作品被他人歪曲,篡改的证据。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公开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制作录像或改编、翻译、注册、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证据,《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证据。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证据。
8、其他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被他人侵犯的证据。
(二)其他知识产权侵权事实的相关证据。
1、他人有假冒的侵权行为的证据。
2、他人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证据。
3、他人有商业诋毁行为的证据。
4、他人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
四、举证过程中,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
1、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举证,但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不得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现任。
2、提供证人时无特殊情形证人应亲自到庭作证。
3、书证、物证应提交原件、原物。
4、如举不出证据,将有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5、所有证据应于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齐全。
                      
 
 
                                      200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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