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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2005)东法民三证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
  时间2005-07-08 08:48:34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法民三证保字第31

 

申请人:王克春,男,汉族,19491031日出生,原广饶县志办公室主任。住广饶县政府第一家属区。

被申请人:张齐才,男,汉族,63岁,原广饶县志办公室干部,住广饶县畜牧中心。

被申请人:广饶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民,县长。

申请人王克春主张其自19849月起,曾担任《广饶县志》主编,并为该书撰写了部分章节的内容。而被申请人广饶县人民政府在出版发行的《广饶县志》主编一栏中漏掉了申请人的署名,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 为防止侵权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于20056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存放于广饶县地方史志编篡委员会办公室的《广饶县志》中申请人的书写稿概述、大事记、建置区划、人物等部分进行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饶县人民政府存放于广饶县地方史志编篡委员会办公室的《广饶县志》中申请人的书写稿概述、大事记、建置区划、人物等部分予以诉前证据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证据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温 刚

               代理审判员 侯政德

              审 判 员 巩天绪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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