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三初字第1号
原告程宪明,男,1944年6月2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利采油厂退休职工,住东营市胜旺小区15栋5单元41号。
委托代理人刘伟忠,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忠,男,195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第二十一中学教师,住保定市二十一中宿舍。
委托代理人杨力旭,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信,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第二十一中学教师,住保定市二十一中宿舍。
被告科技日报社,住所:北京市复兴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齐让,社长。
委托代理人毛铮铮,北京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通信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16号。
负责人崔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津,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宪明与被告司忠、司信、科技日报社、河北省通信公司保定分公司虚假广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宪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伟忠、被告司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力旭、被告科技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毛铮铮、被告河北省通信公司保定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文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司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
2005年1月5日,原告程宪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宪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宪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1元,减半收取3760元,由原告程宪明负担。
审 判 长 李福玉
审 判 员 赵以俭
审 判 员 梅雪芳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柳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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