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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中院审结一起商标纠纷案件 在全省首次运用司法手段认定“驰名商标”
时间2005-07-11 10:13:27
近日,潍坊中院依法对原告山东仙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世梅侵犯商标专用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和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的“仙霞牌”西服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宋世梅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商标相近似的“新霞”商标,停止使用其侵权的“新霞”商标标识和衣架,并销毁其库存的侵权商标标识,删除其库存衣架上涉及侵权的内容,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这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以后,山东省法院系统第一次通过判决行使驰名商标认定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山东仙霞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的“仙霞牌”西服商标注册人。多年来,“仙霞牌”西服先后荣获山东省最畅销国产商品金桥奖、全国最畅销国产商品金桥奖、全国西服检测活动优等品、中国十大著名男装品牌、山东市场畅销品牌、山东省著名商标、消费者信得过产品、中国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展品金奖等荣誉称号。2001年,山东仙霞集团有限公司荣获全国服装行业百强企业称号。同年,中国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认定公司质量体系符合GB/T19001-2000-ISO9001:2000标准。2003年1月17日,中国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认定该公司区域内男女西服、休闲服的生产及管理活动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GB/T-24001-ISO14001:1996标准。2003年1月,山东仙霞集团有限公司荣获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被告宋世梅于1996年9月2日开始经营个体企业,并于1997年注册了 “新霞”图形加文字商标,用于西服生产。被告所使用的商标,图形在左,“新霞”两字在右下方,该商标标识的右上方为“XInxIA”拼音,底色为深蓝色;原告使用的商标标识为商标图形在左,“XIANXIA”拼音在右上方,“仙霞”两字在右下方,底色为深蓝色。原告提供的自己的仙霞西服手提袋上,商标图形在上,中间为“Xian Xia Xi Fu”拼音,下面是“仙霞西服”字样;新霞西服的手提袋上,商标图形在上,中间为“Xin Xia Xi Fu”拼音,下面是“新霞西服”字样。在仙霞西服衣架的正面,最上面印有仙霞商标的图形,中间是“xianxia”拼音,最下面是“仙霞”两字;在新霞西服衣架的正面,最上面印有新霞商标的图形,中间是“Xinxia”拼音,最下面是“新霞”两字。原告的仙霞西服专卖店的店面有大幅的广告宣传;而在相邻的地方,也有被告的店面或宣传。
关于原告的“仙霞牌”西服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潍坊中院审理认为:原告的“仙霞牌”西服自1994年以来,多次获得山东省和全国性奖励或荣誉,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该商标自1987年注册,1994年变更为原告名下以后,一直持续使用; 1998年以来,原告多次在本公司、寿光市、牟平县、潍坊市、青岛市、山东省、陕西省、河北省、河南省、中央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宣传材料上对“仙霞牌”商标进行广泛宣传,“仙霞牌”西服并远销国外多个国家。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认定原告的“仙霞牌”商标为驰名商标。
关于被告使用的“新霞”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仙霞牌”商标专用权问题,潍坊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新霞”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字体相同,读音相似,都有霞光的含义,在图形上都突出“X”形状,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西服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西服有特定的联系,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可以认定被告使用的商标“新霞”与原告注册的“仙霞牌”商标相似。对于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被告作为后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权人应当停止使用与原告的“仙霞牌”商标在字体、读音、含义、图形上相近似的“新霞”商标,并销毁其全部“新霞”商标标识。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合法取得和异议撤销必须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因此,在被告使用的“新霞”商标未被撤销前,不能认定被告使用的“新霞”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而造成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潍坊中院审理认为:原告生产的“仙霞牌”西服是知名商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浙江省平阳县环球礼品有限公司1994年开始为其独家生产商标标识、衣架和手提袋,被告虽然对其特有性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可以认定原告西服的包装、装潢为其所特有;对于西服名称、款式和外包装等方面,因原告没有提供制作厂家认可的样品,其关于这些方面特有性的主张证据不足。按照普通消费者一般注意力的判断标准,对原、被告西服的商标标识、衣架和手提袋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商标标识和衣架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致,两者的相同之处足以使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被告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其库存侵权的商标标识,删除其库存衣架上涉及侵权的内容,并赔偿原告的损失。由于原告对自己的损失情况没有提供证据,被告获取的利润也无法计算,参照有关法律规定,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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