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6月21日,依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董郎家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中院民三庭对系列酒类商标侵权案件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
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董郎家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董郎家系列白酒是滨州市的知名商品,并申请注册了“董郎家”商标。在经营过程中,该公司发现滨州市场上流通的“董郎贡”牌白酒、“董府家”牌白酒和“董乡家”牌白酒的包装装潢与其生产的董郎家系列白酒极其相似,足以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5年6月20日,山东省博兴县董郎家酒业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为及时制止侵权,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6月21日,民三庭在法警队和研究室的配合下,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共保全侵权白酒600余箱。这是我院拥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权以来第一次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案件,迈出了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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