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我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驰名商标侵权案件,依法对争议商标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这是我市首次以司法判决的方式认定驰名商标,在全省属第六例。
2005年2月2日,山东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泵公司”)以博山区池上煜龙食品加工厂(以下简称“煜龙食品厂”)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市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告是全国泵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前身是创立于1956年的国有企业——博山水泵厂。1981年1月25日,博山水泵厂以第9类商品“水泵、油泵”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43525号“博山牌及图”商标。原告生产的“博山牌及图”水泵、油泵畅销全国三十个省、市、自治区。自2000年以来,原告的“博山牌”水泵产品出口世界66个国家和地区,原告的产品及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具有良好的商誉,“博山牌及图”已经属于驰名商标。被告“煜龙食品厂”在广告中擅自使用原告的 “博山牌及图”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原告的 “博山牌及图”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2、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赔偿原告合理调查费用1万元。
市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依照《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判决:一、原告博泵公司使用于 “水泵、油泵”商品上的 “博山牌及图”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二、被告煜龙食品厂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在其广告牌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消除侵权标识。三、被告煜龙食品厂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 00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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