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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东营市黄河口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申请人丁洪安许可,在所出版发行的宣传画册《风光独秀—黄河口》中采用了申请人拍摄的3幅照片。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且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进行之中,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5月12日,申请人丁洪安向法院提出诉前禁令及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发行并收回已发行的载有申请人摄影作品的宣传画册《风光独秀—黄河口》,对该宣传画册依法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东营中院民三庭立即组织有关审判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及时与立案庭协商,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评议。经评议,合议庭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在责令申请人依法提供担保后,民三庭迅速制作了(2005)东法民三证保字第1号、(2005)东法民三禁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当日下午17时到达被申请人设在河口区政府驻地的代办点,对被申请人发行的宣传画册《风光独秀—黄河口》依法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在第二天上午,向被申请人依法送达了停止发行并收回已发行的载有申请人摄影作品的宣传画册的诉前禁令。至此,东营中院受理的首起知识产权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案件在受理案件的24小时内顺利审结。(东营中院民三庭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