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工作动态    审判信息    理论与实践    裁判文书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理论与实践

知识产权保护ABC
作者: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2005-08-24 09:18:13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我国实行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作品一旦创作完成,著作权就即刻产生,不需要去履行任何手续。但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仍是法律授予的权利,为了维护国家主权、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有一些作品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诸如煽动叛乱、有伤风化、宣传迷信方面的作品。
2.不适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实事新闻;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上述作品需要尽快为公众所知,如予以保护,则严重地妨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损害社会利益,故不适于著作权法保护。
3.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之外的外国人的作品。著作权法为国内法,为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不满足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的外国人作品,不受保护。

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包括如下一些: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会”、“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所谓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已被特定行业普遍使用,为交易者共同承认的名称。通用图形则指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
6.直接表示本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另外,商标法第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专利法不保护的智力成果

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但并不是所有的发明创造都受到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科学发现是指人们揭示自然界早已存在、但尚未被人们所认识的客观规律的行为。科学发现不同于科学发明,因为它并不直接设计或制造出某种前所未有的东西,它只是一种正确的认识。因而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其专利权。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人们进行思维推理、分析和判断的一种规则和方法,具有智力和抽象的特点,但它并不利用自然规律,也不设计或制造出新的东西,因此,不受专利法的保护。
由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以人体(包括动物)为实施对象的,而不能在工业上应用,所以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因而不受专利法的保护。
动物和植物品种在世界上一部分国家被授予专利权,但我国目前还不对其授予专利权。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发明由于可以用于军事目的,除美国、日本外,目前世界上尚没有其他国家对这种发明授予专利权,我国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不对其授予专利权。

商业秘密:企业创新的法宝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是创新的秘密守护神。
在第一次海湾战争中,美军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了伊拉克军队的兵力配备、武器配置,结果伊军在整个战争进程中处处被动,最终落败。当然影响战争胜负的因素有很多,但毫无疑问,如果泄露了军事秘密,其后果是显而易见的。商场如战场,那么商业秘密就好比是军事秘密,泄露了军事秘密,将导致在战争中一败涂地。同样的道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个企业如果不能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注定会在激烈的商战中吃败仗。
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应当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通过各种手段构筑商业秘密保护网络。在市场环境下,企业要想生存就必须与其他市场主体交往,有了交往就伴生着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为了克服这种风险,只要在交往中存在商业秘密有泄露的可能,企业就应当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企业还应当制定保密制度,并与自己的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从源头上杜绝商业秘密的泄露。

原产地标记:产品创新的守护神
原产地标记是表明产品的生产、出土地或生产、加工、制造地,以及某项服务来源地的重要标识,它尤其能对带有明显地域特征的产品起到整体性防御侵权、损害的作用。
在水浒故事中,一提起绰号黑旋风、手持一对儿板斧,大家都知道是嫉恶如仇、替天行道的梁山好汉李逵。但一名叫李鬼的人自称黑旋风李逵,手拎板斧,做起了拦路打劫的无本买卖。李鬼险些坏了李逵的好汉名头。目前在市场环境下,在利益的驱动下,“李鬼”们又开始蠢蠢欲动,四处招摇撞骗,甚至挤垮了李逵们,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如何避免李鬼打倒李逵的局面出现?专家们建议,李逵们最好祭起原产地标记保护这一知识产权利器。原产地标记对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注册原产地标记也有利于加强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提升企业知名度,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有利于企业加强自我约束,保持产品质量稳定。

植物新品种:农林创新的发源地
所谓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在农业和林业生产中,优良的种子是丰收丰产的根基。而培育新的植物品种需要大量资金、技术投入和相当长的周期。有资料统计,一个农作物新品种的培育一般需要3~5年,每年需花费3~5万元;一个林木新品种最快需要15~20年,最少需要花费15~20万元。这还不包括在培育新品种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风险。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的起点、保护时间、保护的范围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植物新品种制度已经有力地推动了农林的科技创新。
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课题
近年来,发达国家不断利用逐步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来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打压,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拥有的宝贵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却越来越多地被发达国家窃取、盗用或者以低廉的价格被利用。发达国家为此得到了高额利润的同时,发展中国家却并未得到应有的回报。
为此,发展中国家提出了“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主张。这一主张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并成为若干国际论坛讨论的焦点。目前就遗传资源保护,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国际规则,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了相关的立法和实践。
应当说,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方面,我国已经有部门在着手研究和实践。国家知识产权局几年前就已经在跟踪和研究相关的国际动态,近期更是加大了重视程度。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不仅列入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又于2004年10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增设了专门的处(条法三处)来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多种制度协调运作。我们的工作将主要针对其中与专利制度相关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说,“目前,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已经被确定为各国专利法协调的重要议题。作为拥有丰富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有必要予以积极应对,尤其是应当及时在专利法中体现有关内容。”
“因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所具有的特殊属性,现有的知识产权所能提供的保护并不充分。为此,利用知识产权制度需要从不同的层面入手。”条法三处杨红菊具体介绍说,“一是发展中国家充分研究和利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的保护空间,运用相关规则为自己争取利益;二是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向着有利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的方向变化,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有力的制约手段和重要环节,与其他相关制度协调运作,实现发展中国家争取的权利和利益;三是考虑借鉴知识产权制度的理念,建立一套与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并行的专门制度来保护,但这套制度需要考虑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和国际的认可程度,其中的问题和争议很大。条法三处目前的工作主要还是在前两个方面,特别是第二层面,即在专利制度中增加有关遗传资源来源的公开要求,这是目前看来最为实际可行和能产生实效的解决方案。
杨红菊告诉记者,为实现这个目标,他们将采取“跟踪、研究、参与、推进”4步走的方式。跟踪是对国际国内各方面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做到“知己知彼”;研究是基于掌握的信息和我国的国情,提出我国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方针、原则等的建议,并就有关政策在专利制度中的落实提出具体的建议;参与既包括参与国际组织相关的会议和讨论,也包括参与国内相关部门,主要负责的与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保护有关的研究和工作;推进是利用各种宣传、培训、组织研讨、开展调查、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议等方式推进国内研究、讨论以及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制定。
“国际上有关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的讨论与我国的长远和根本利益密切相连。为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内保护机制,积极参与有关国际讨论,并进而推动一个能反映集体智慧、协调照顾各方利益的国际准则早日形成,需要我国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副司长文希凯说。
从目前来看,与这项工作相关的部门涉及到外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环保总局、中医药局、农业部、林业部等国家机关以及地方许多相关部门,可以说这是一个综合性的课题。
如何保护祖先遗留下来的资源,这是一个涉及民族和国家利益的重大课题;这是一个可能要面对发达国家反对和抵制的敏感课题;同时又是一个尚无国际规则和成熟实践经验可以借鉴的崭新课题,中国需要在摸索中前行。“国际上的研究成果和经验也只是一种参考,我们还需要探索出适合自己国情和需要的保护模式。为此,还有许多的基础性调查和研究工作要做。”杨红菊说,“这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大事,这样重大的课题仅仅依靠几个人是不可能完成的,我们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努力。” (记者 苏 娟)








浏览次数: 小字 关闭

鲁ICP备05007467号
©2003-200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