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工作动态    审判信息    理论与实践    裁判文书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动态

求实创新 多措并举 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
作者: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2005-08-24 09:20:52  

      在年初召开的全省2004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总结会议上,菏泽中院以审理一件知识产权案件而位居全省之末。对此,菏泽中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会议对2005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作出部署,要求中院民三庭务必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去。为此,菏泽中院民三庭全力以赴,全面展开知识产权宣传、收案、审理等各项工作。目前,菏泽中院已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8件,其中包括著作权纠纷6件,技术合同纠纷2件,商标侵权纠纷1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件,诉前财产保全6件,诉前证据保全1件,诉前禁令1件,现已结案15件。
      菏泽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的开展,主要得益于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党组支持,为知识产权审判打开绿色通道。为贯彻省院加大知识产权审判力度精神,响应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确保完成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任务,根据菏泽中院实际情况,中院党组认真研究,决定在现有的审判流程管理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给予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制定下发了《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暂行办法》,为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打开绿色通道。该办法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的起诉,由中院民三庭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立案庭进行登记立案,并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立案后,立案庭应将案件及时移交民三庭。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民三庭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由民三庭进行实体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后立即移交民三庭,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关决定,并及时送达有关当事人。该办法强调,全市法院必须严格执行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审结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中院民三庭进行审查撤销;上诉案件立案环节发现属知识产权案由的,由中院立案庭转交民三庭审查处理;中院其他业务庭发现审理的案件属知识产权案件的,也移交民三庭审查处理。
      二、加强宣传,努力扩大知识产权审判影响。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已经日臻完备,但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不强,因此通过审判来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树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大国国际地位,成为我们考虑的首要问题。为此,我们采取了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扩大知识产权审判在社会上的影响,收到了良好效果。一是中院专门印制了知识产权审判宣传单,广为散发,宣传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中院管辖范围、赔偿标准等;二是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制作宣传看板等多种方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知识产权审判。三是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在广播电台行风热线栏目接受听众问答,宣传中院知识产权审判有关情况;在电视台、报纸积极投稿,编写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扩大知识产权审判影响。四是向社会公布知识产权咨询电话,解答社会各界关于知识产权诉讼的疑问。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鼓励当事人行使法定诉权。一是加强与菏泽市知识产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了解有关情况,了解行政执法情况,鼓励被侵权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通过座谈,发现知识产权侵权情况比较多,尤其是商标侵权,经执法部门处理的每年就达100起,但当事人真正起诉到法院的非常少,当事人主要顾虑是法院处理不如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力度大、效果快。为此,中院通过介绍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具体措施及法律规定后,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经常联系制度,在对侵权人行政制裁的同时,加大对权利人进行民事赔偿的司法保护,对侵权人进行双重打击;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迅速办理立案及诉前禁令、诉前保全等手续,并与执法部门同时行动,共同出击,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彻底打消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工作力度小、效果慢之偏见。二是有针对性的送法到企业,增强企业的维权意识。三是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召开了全市律师座谈会,介绍知识产权审判的情况和特点,利用律师的发散效应,扩大知识产权审判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四、令行禁止,确保全市知识产权案件均由中院管辖。由于2004年以前中院没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导致很多案件被各区县法院变换案由受理。为严肃执法,规范级别管辖,中院制定下发了《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暂行办法》,并起草相关规定,严禁各区县法院将知识产权案件变换案由作为其他民事案件立案受理。令行禁止,一经发现基层法院存在乱立、乱审情况,立即撤销案件,并对基层法院予以通报批评。现已经发现一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立案庭发现后移交民三庭,中院对该案予以撤销,并对基层法院提出了批评。







浏览次数: 小字 关闭

鲁ICP备05007467号
©2003-200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