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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动态

菏泽中院强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管理
作者: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2005-08-24 09:20:52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最近,菏泽中院强化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暂行办法》。
该办法强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菏泽市辖区内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理。全市法院必须严格执行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审结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中院民三庭进行审查撤销;上诉案件立案环节发现属知识产权案由的,由中院立案庭转交民三庭审查处理;中院其他业务庭发现审理的案件属知识产权案件,也移交民三庭审查处理。
  该办法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的起诉,由中院民三庭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立案庭进行登记立案,并将有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立案后,立案庭应将案件及时移交民三庭。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民三庭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由民三庭进行实体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后立即移交民三庭,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关决定,并及时送达有关当事人。
该办法还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流程管理、案件编号及其他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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