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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理论与实践

我国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方式
作者: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2005-08-24 09:45:31  

      我国采用多种方式保护知识产权。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下特点: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实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模式,即知识产权权利人既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保护,也可以直接请求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予以保护。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鲜明特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具有程序简单、便捷高效的特点,能够迅速、有效地制止故意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实践证明这一模式是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主要有各级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等。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1、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我国在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底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的最高法定刑期为5年,而我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规定的最高法定刑期为7年。
      2、审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其他民事纠纷案件,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对二审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相比较,我们的司法审判更为便捷高效。
      3、对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对涉及知识产权的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审判进行司法审查,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目前大多数国家海关仅对货物进口环节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我国海关部门不仅在进口环节保护知识产权,而且还禁止侵权货物的出口。我国10年来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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