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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山东省地图出版社编制、出版、发行了《菏泽市交通旅游图》,并在其中菏泽市旅游景点分布图两侧刊发了18幅牡丹照片。2005年初,原告桑秋华曾向菏泽中院起诉山东省地图出版社侵权,后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本案以原告撤诉结案。
2005年8月1日,原告薛玉玺、林建安、王建国等人又以山东省地图出版社未经允许擅自在《菏泽市交通旅游图》上发表、使用其照片为由,诉至菏泽中院,并认为山东省地图出版社出版的《菏泽市交通旅游图》,发行量巨大,获利较高,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1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山东省地图出版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所诉涉及的编辑、出版、发行、销售等一系列行为均发生在济南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侵权诉讼的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及所谓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均在济南市,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此案目前正在审理当中。(菏泽中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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