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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烟台中院民三庭经过认真仔细地审理和做耐心细致地调解工作,成功调解一起事实复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难度大、争议标的额近800万元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1999年7月5日,原告山东天府集团公司与被告洛阳矿山机械设计研究院签订10万吨级钾长石粉加工厂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承担钾长石加工厂的干法加工工艺及工程设计工作。1999年9月18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设备技术协议、购销合同各一份。之后,原告付给被告设计费13.3万元,付给购买被告的设备款160.5万元,并按照被告提供的生产厂家,购买了价值约190万元的设备。然而,经过调试,2001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确认系统调试失败。后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技术合同、设备技术协议及购销合同;2、被告退回原告已付的设备款和设计费173.8万元;3、被告返还原告相应的配套设备款191.58万元;4、被告赔偿原告2001年6月份到10月份5个月的经济损失400万元。本院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本案中,一方面系统调试不成功涉及专门的技术问题,一方面干法加工年产10万吨钾长石在国内仅此一家且未实际生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仅有原则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民三庭接手该案件后,合议庭一方面从专业知识入手,北上北京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南下湖南平江县南江镇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协会长石专业委员会,咨询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全国的钾长石生产情况;另一方面先后六次进行庭审,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并数次赴洛阳进行财产保全等工作。合议庭经过认真研究,确认调试不成功的原因在于被告,被告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开展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委托有关部门对2001年6-10月生产销售每吨钾长石粉的平均净利润进行鉴定;二是在历经几次调解,而双方当事人因意见差距过大而调解失败的基础上,认真调整调解工作思路。尤其是鉴定报告经过双方质证后,合议庭发扬法官宋鱼水“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办案精神,针对被告经营状况不理想,偿债能力差的状况,十余次对原告委托代理人讲法析理,并上门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进行沟通,促使原告认识到调解结案有利于双方关系和谐,能够最大限度的使被告配合本案的妥善处理,同时也会使原告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的道理;另外,与被告多次当面沟通情况,促成被告配合本案的处理,曾先后二十多次通过电话向被告讲明其违约在本案中造成的损失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若法院判决解决,被告一方面可能要退付原告设备款、赔偿损失及负担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约计600万元,另一方面因全国目前无相同规模的生产厂家,合同解除后原告退回的三百多万元的设备,将处于无法处理的闲置困境,为此动员被告尽量筹措一部分款项,力争本案协调解决,将双方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法官辨法析理,公正处事,依靠真情打动了当事人的心。双方当事人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思想工作,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和谐协商,互信互谅,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含设备技术协议及购销合同);设备保持现状不变,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58830元,鉴定费115000元由原告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830元,由被告承担。
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当场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衷心感谢法官为企业着想,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纠纷,同时共同地真诚邀请办案法官共进晚餐以表达谢意。办案法官感谢双方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对法院审理本案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对本案解决纠纷方式和结果的认同,并婉言谢绝了双方当事人的盛情邀请。(烟台中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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