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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品牌金华火腿是浙江三宝之一,23年前,由于历史原因,“金华火腿”四字作为注册商标,归属位于杭州的浙江省食品公司名下,按照商标法规定,不经该公司许可,金华地区的众多火腿生产厂家不得在产品上使用“金华火腿”四字。由于这四个字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双方展开了一场延续20多年的争夺战,并将讼战绵延到了上海。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金华火腿商标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金华火腿”有着悠久的历史,四个字凝聚着金华地区以及相关地区几十代人的心血和智慧。被告永康四路火腿一厂是经国家质检局批准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其有权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在产品外包装、标签等处标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以及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记,以表明自己的产品是原产地域产品,使消费者能够区分和识别,因此,永康四路火腿一厂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是受法律保护的,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判决同时指出:“金华火腿”注册商标虽受法律保护,但其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据此,判决对原告浙江省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还对正确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作出了规范性意见,以尊重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避免发生冲突。(徐亢美 马艳兰)
来源:东方网-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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