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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对“金华火腿” 商标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时间2005-09-05 11:04:18  

 

千年品牌金华火腿是浙江三宝之一,23年前,由于历史原因,金华火腿四字作为注册商标,归属位于杭州的浙江省食品公司名下,按照商标法规定,不经该公司许可,金华地区的众多火腿生产厂家不得在产品上使用金华火腿四字。由于这四个字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双方展开了一场延续20多年的争夺战,并将讼战绵延到了上海。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金华火腿商标权案作出一审判决:金华火腿有着悠久的历史,四个字凝聚着金华地区以及相关地区几十代人的心血和智慧。被告永康四路火腿一厂是经国家质检局批准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其有权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在产品外包装、标签等处标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以及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记,以表明自己的产品是原产地域产品,使消费者能够区分和识别,因此,永康四路火腿一厂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是受法律保护的,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判决同时指出:金华火腿注册商标虽受法律保护,但其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据此,判决对原告浙江省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还对正确使用金华火腿原产地域产品名称作出了规范性意见,以尊重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避免发生冲突。(徐亢美 马艳兰)

 

来源:东方网-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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