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工作动态
审判信息
理论与实践
裁判文书
→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判信息
窃取他人秘密 被人告上法庭
作者: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2005-09-12 17:33:06
单县单城镇尘庄村尘某于2002年1月15日在单县工商局登记注册单县金神渔网厂,从事鱼网的生产经营。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为购得质优价廉的原料(废旧网绳一聚乙烯类),尘某自2005年以来,不辞辛苦,奔赴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临高县,广东湛江市吴川等地考查开发市场,花费了大量的经费,发展培养了一批稳定的货源与客户,为其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尘某将客户的名单及电话号码专门记录在一个笔记本中,由自己保管,从未让任何人看过。
2005年6月初,王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单城镇董庄村生产经营鱼网。2005年5月24日,王某到中国联通公司单县分公司营业厅交手机费,遇到朋友尘某也在交手机费。王趁尘不在意时,从尘手中夺过交费单,一看户名写的是薛某(薛与王及尘均是朋友),便问尘怎么用的是薛的号,尘说薛转给了自己。同日,王打电话给薛,以为尘查话费过高的原因为由,向薛索取了其身份证号码(查通话记录需客户身份证号码后六位数)。王凭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薛的身份证号码查阅了尘的通话记录,盗取了尘的客户的通迅电话并与客户进行联系,收购废旧网绳,出价比尘的购价每吨高出1000元左右,致使部分客户中断与尘供货。
2005年7月27日,单县工商局对王的上述行为进行了处罚,责令王七日内办理营业执照、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王无照经营行为罚款10 000元, 对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罚款80 000元。
2005年7月29日,尘认为王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使其辛苦经营多年的生意遭到重创,丧失了竞争优势和市场优势,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诉至菏泽中院,请求依法判处王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菏泽中院已立案受理,目前正在审理当中。
浏览次数:
【
大
中
小字
】
【
关闭
】
鲁ICP备05007467号
©2003-200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