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莱芜中院民三庭连续受理了三起著作权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大学毕业应聘到被告莱芜某公司做室内装潢设计工作,工作中原告曾将其毕业作品输入被告方电脑予以展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用自己单位署名的“室内装饰效果图”进行广告宣传,原告发现被告宣传的“室内装饰效果图”与自己的毕业作品相同,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原告王某系文学作者,其撰写的小小说《初春》、《退茅台》发表后,被告某杂志社在自己的刊物上予以转载,并由莱芜某书店销售该刊物。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征得自己同意支付稿酬的情况下,刊登自己已发表的作品构成侵权,起诉到法院,请求两被告支付稿酬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以上三起案件为莱芜中院首次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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