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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李淑娟诉上海三枪集团、临沂市沂蒙路百货大楼商标侵权一案已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一审调解结案。
原告李淑娟诉称,被告上海三枪集团未经许可,于2003年推出了“舒肤”、“舒绒”系列内衣产品,并将“舒肤”、“舒绒”以与原告所有的注册商标“舒肤绒”相同或近似的字体、字样在同类产品上突出醒目的使用,同时,在上海部分繁华地段也出现了被告该系列产品的广告霓虹灯,足以误导公众。被告临沂市沂蒙路百货大楼未经许可,在其商场内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舒肤绒”商标原系上海泰蒙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8月7日至2011年8月6日。后经转让,李淑娟于2004年9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获得1613290号商标注册证“舒肤绒”的商标专有权。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内衣产品上使用“舒肤”、“舒绒”作为其产品名称。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补偿李淑娟共计人民币60000元,于本调解书签收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李淑娟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对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舒”“肤”“绒”三字中任意三字或两字的组合(“舒肤绒”除外)李淑娟不得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
三、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后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局撤回对“舒肤绒”商标提起的争议申请。
四、李淑娟放弃对临沂市沂蒙路百货大楼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李淑娟负担2755元,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55元。
目前,该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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