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审判
信息与动态
2005年第三期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2005年9月16日
★ 工作信息
★ 民三庭2005年度半年工作总结
★ 理论研讨
工 作 信 息
1、5月25日,全省部分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在青岛召开。省院民三庭冀怀民庭长对前一段时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做了简要讲评,他肯定了年初济宁会议以来的工作思路、具体措施和取得的成绩,分析了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并对有关具体工作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临沂中院民三庭吴辉庭长参加了会议。
2、6月13日,临沂中院受理首例驰名商标认定案件。鲁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临沂市河东区鲁南制锨厂侵犯其商标权为由于2005年6月13日向临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鲁南+图形”商标的侵权行为,同时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其所有的“鲁南+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临沂中院受理的首例驰名商标认定案件。
3、6月16日,中院民三庭到正航集团进行企业调研。正航集团是我省知名企业,其生产的饼干系列畅销全国,远销日本、韩国等地。其注册商标“正航”是山东省著名商标,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加强对企业商标的保护,中院民三庭吴辉庭长一行三人赴正航集团进行企业调研,与正航集团的部分领导进行了座谈,并就企业商标的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4、6月27日—28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宣传工作座谈会”在东营中院召开。省院民三庭冀怀民庭长通报了2005年上半年全省知识产权审判情况,总结了全省知识产权信息调研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介绍了省院知识产权审判网站为各中院开设宣传网页的情况,并要求各中院重视网络宣传作用,加快网络建设,会后尽快(10天内)在网页上充实内容,积极宣传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扩大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中院民三庭赵凤金副庭长和信息员姚玉蕊参加了座谈会。
5、7月14日-16日,首届“全国革命老区法院司法能力建设论坛”在临沂召开。为发掘革命老区丰富的精神文化资源,积极弘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交流革命老区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经验,探讨老区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规律和思路,促进老区法院的共同发展和进步,临沂中院与人民法院报社联合举办了首届“全国革命老区法院司法能力建设论坛”。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山东省高院院长尹忠显、人民法院报社副总编倪寿明、省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丁义军、临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群,市委副书记、市长连承敏等领导出席会议,黄松有副院长、尹忠显院长分别作重要讲话,李群书记致辞并介绍了临沂市委重视和加强人民法院工作的做法。来自井冈山、瑞金、太行山、西柏坡、百色、古田、盐城、沂蒙山等革命老区法院的中院及基层法院的院长、研究室主任共50余人参加了论坛。
6、8月29日,中院民三庭一人参加知识产权审判培训。为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中院民三庭派张宜庭同志到国家法官学院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举办的知识产权审判培训班,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了一次系统学习。张宜庭回来后又和全庭同志进行了交流和讨论,提高了全庭的业务水平。
民三庭2005年度半年工作总结
2005年上半年度,临沂中院民三庭在中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省院民三庭的具体指导以及中院各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根据年初制订的争创全省工作前六名的工作目标,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司法能力建设年”为载体,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全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和其他民商事审判工作,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通过全庭人员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上半年的工作任务。
一、案件审理情况。
截止2005年6月底,共受理一审案件28件,结19件;其中知识产权案件收22件,结17件;保险案件收3件,结2件;票据案件收3件,结1件;受理二审案件37件,结10件。二审案件中,由于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案件经审委会研究,于今年6月份从民一庭转到民三庭,故这两类案件均在6月份收案,正在审理当中。
二、其他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司法能力。根据“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和中院“制度建设年”的要求,上半年,民三庭积极落实省院开展诉前临时强制措施的要求,今年4月份经与立案庭协商,报院领导批准,出台了《临沂市中级法院诉前临时强制措施的规定》,并已办理了一起证据保全的案件。
为加强结案和归档工作,民三庭制订了《结案和归档管理规定》,对审限期和归档日期作出了严格要求。
认真落实三项制度,即定期学习制度,定于每周的周五为定期学习日,庭里组织学习文件、法律法规以及典型案件,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个案分析制度,对省院改判、发回的案件,逐案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存在问题和不足,并详细记录在案,以为后鉴。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要求对所有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均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建立证据目录,明确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通过以上制度措施的实施,民三庭无一件发回改判案件,无一件超审限案件,无一件超期归档案件。
2、扩大了知识产权案件案源,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增加47.4%。根据省高院郝明金院长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的讲话精神以及省院2005年工作要求,民三庭积极扩展知识产权案件的案源,通过到兰陵集团、正航集团进行企业调研,印制知识产权审判案例选等形式,加强了对市场企业服务力度,扩大知识产权案件的案源,增加案件数量。上半年一审收案28件,其中知识产权案件22件,去年全年收案23件,基本上完成了去年一年的案件数量,完成年初制订的增加50%的目标。
3、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临沂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影响。为配合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中院于2005年4月25日召开了知识产权审判新闻发布会,中共临沂市委宣传部、临沂市知识产权局、临沂市版权局等十家单位及临沂电视台、临沂广播电台、临沂日报社、沂蒙晚报社、沂蒙生活报社、临沂日报网站等七家新闻部门参加了会议。发布会由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自亮主持,党组成员亓咏梅副院长通报了临沂中院近年来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分析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并对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董中华发布了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民三庭庭长吴辉公布了知识产权审判咨询电话、知识产权审判受案范围。
去年民三庭在全省综合排名第六位,主要扣分项是物质装备不达标,未能配备有关设备,此项得分为0分,被拖了后腿,今年上半年,民三庭在中院党组的关心下,已批准为民三庭配备有关设备并开通外网。为配合省院民三庭搞好山东知识产权审判网页和更好地与兄弟法院进行学习交流,民三庭在临沂中院网站设立的民三庭网页中已经充实了内容,民三庭本着把网页做好、做专、做精的思路,设立专职信息员定期维护该网页,目前,民三庭网页无论在内容还是在质量上都居全院前列。在省高院知识产权网站中,我院民三庭开辟了宣传专栏,民三庭已按省院要求充实了内容,把案件信息、典型案例、法律文书等及时在网页上发布,加大了对临沂中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宣传力度。同时,民三庭编发《知识产权审判信息与动态》2期,并向临沂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省院和兄弟法院寄发,受到省院的好评与肯定。
4、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大兴学习调研之风。上半年,民三庭制订了学习计划,加强了业务培训。规定每周五为学习日,由庭长亲自组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目前已经学习了党章、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合同、关于商标侵权的法律适用等司法解释,并派出1人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培训,2人参加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培训。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到企业调研2次,撰写调研信息2篇,均被省院采用。赵凤金副庭长撰写的论文《法定赔偿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的适用》上报省院参加评比,杨敬国撰写的论文《司法能力建设问题研究》上报研究室参加评比,徐天威撰写的案例《保费已交,为何索赔不成》在《司法前沿》发表。
5、双联双带送温暖,积极参加各项活动。今年3月份,根据市委的号召,中院组织了双联双带送温暖活动。民三庭属第八支部,在支部书记吴辉庭长的组织带领下,第八支部将全体人员捐献的钱送给了贫苦村民。根据党组安排,民三庭抽调程士彬同志到郯城县泉源乡西夹卜村蹲点扶贫,现工作正在积极开展当中。上半年,民三庭根据领导安排,抽调赵凤金副庭长参加旁听人大评议活动、回访当事人活动。
三、存在问题和下半年工作打算
1、继续扩大案源、加强宣传报道和调研工作。通过参加省院召开的知识审判座谈会,我们对比发现,民三庭同全省先进法院相比,在收案数量、宣传报道、调研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对民三庭争创全省前六名无疑是一种压力,故下半年应当在扩大案源、宣传报道和调研工作方面进一步努力。(1)通过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沟通,以及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宣传,促使被侵权当事人通过知识产权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2)要求全庭人员把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宣传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切实维护好民三庭网页,特别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网站中临沂中院民三庭的网页制作的充实。(3)继续进行企业调研,完成《知识产权审判与动态》的编辑工作。
2、加强对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研究。由于这两类案件是民三庭的新案件,对这两类案件的审理还不是很熟悉,应当加强研究,同时派出2人参加劳动争议案件的培训,力争年底能够对在审理中发现的疑难问题召开一次座谈会,并形成指导性意见。
3、继续规范庭审程序,扩大二审案件的开庭率。现在一审案件可以达到全部开庭,但由于长期以来的影响,二审案件开庭率太低,根据“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司”的要求,民三庭应当以公开促公正,探索二审简易审的路子,提高二审开庭率。
理论研讨
法定赔偿在商标侵权赔偿案件中的适用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法定赔偿制度,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法定赔偿的适用又做了明确的司法解释,但审判实践中对法定赔偿的适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笔者通过对商标侵权赔偿案件的调研,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在审判中积累的经验,提出了对法定赔偿适用的一些见解,供大家商榷。
一、法定赔偿的概念
所谓法定赔偿,是指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由法官根据案情在一定幅度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的赔偿方法。对于法定赔偿, TRIPS协议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事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 TRIPS协议规定了法定赔偿,但如何计算赔偿额未作具体规定。而对于赔偿额的计算各国规定是不一致的。如台湾商标法规定:损害赔偿可以“就查获侵害商标专用权商品零售单价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额。但所查获商品超过一千五百件时,以其总价定赔偿金额。”[i]而美国商标法规定:“估算损失时,法院可根据案情做出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的赔偿裁决,但其数额不超过实际损失数额的三倍。”[ii]
法定赔偿作为一种赔偿制度,在我国1982年商标法及1993年对商标法修正时均未作规定,只规定了权利人的赔偿数额可以按“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iii]计算,由于实践中有的权利人无法证明其侵权损失或对方的侵权获利数额,人民法院也难以查明的,权利人就得不到赔偿,这显然不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因此2001年在总结经验和借鉴国外法律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在第二次修正商标法(即现行商标法)时规定了法定赔偿制度。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这就是我国商标法中的法定赔偿制度。同台湾和美国的法定赔偿相比较,我国商标法中的法定赔偿自由裁量的幅度是比较大的。如台湾赔偿额的计算,只要查获商品数额固定,赔偿数额也就相应定了。美国的法定赔偿额限定于不超过实际损失的三倍。其法律规定的法定赔偿额的计算依据比较明确,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赔偿额是由法官依据侵权的情节酌定,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定赔偿称之为酌定赔偿更为恰当。为了便于法定赔偿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中对人民法院所依据的“侵权行为的情节”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这就给审判实践中法定赔偿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法定赔偿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及存在问题
笔者通过调查发现,法定赔偿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比例很大,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以下是笔者对临沂中院2002——2004年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所作的统计:(详见下表)。
临沂中院2002—— 2004年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情况统计表
|
序号 |
案号 |
请求数额 |
赔偿额的确定 |
判决数额 |
其他费用 |
酌定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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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2)临民三初字第2号 |
50万元 |
酌定 |
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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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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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2)临民三初字第3号 |
50万元 |
酌定 |
4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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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合同、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原、被告产品的档次、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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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2)临民三初字第9号 |
10万元 |
侵权利润 |
1200元 |
代理费3038.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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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2002)临民三初字第13号 |
10万元 |
酌定 |
2万元 |
|
参照原告的许可加盟费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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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02)临民三初字第20号 |
90万元 |
酌定 |
5万元 |
|
侵权情节 |
|
6 |
(2002)临民三初字第22号 |
17.6万元 |
侵权利润 |
23055元 |
代理费4620元 |
|
|
7 |
(2002)临民三初字第25号 |
150万元 |
酌定 |
15万元 |
|
侵权情节 |
|
8 |
(2002)临民三初字第31号 |
50万元 |
酌定 |
未赔 |
|
侵权情节 |
|
9 |
(2003)临民三初字第15号 |
10万元 |
酌定 |
4000元 |
|
侵权情节 |
|
10 |
(2003)临民三初字第25号 |
5万元 |
酌定 |
1万元 |
|
侵权情节、维权费用 |
|
11 |
(2003)临民三初字第26号 |
5万元 |
酌定 |
1万元 |
|
侵权情节、维权费用 |
|
12 |
(2003)临民三初字第27号 |
5万元 |
酌定 |
1万元 |
|
侵权情节、维权费用 |
|
13 |
(2003)临民三初字第38号 |
6万元 |
侵权利润 |
6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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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03)临民三初字第51号 |
5万元 |
侵权利润 |
5万元 |
代理费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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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04)临民三初字第9号 |
50万元 |
酌定 |
13万元 |
|
侵权情节 |
|
16 |
(2004)临民三初字第27号 |
5万元 |
酌定 |
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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