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莱芜中院根据山东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迅速立案,依法实施证据保全措施,对侵权人侵犯申请人商标及名称权的行为实施了保全措施,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山东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全国知名钢铁企业,其列入全国企业百强和全国钢铁企业十强之一。产品销往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以及台湾、香港地区,并出口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在国内享有很高声誉。国家商标局已核准其享有“莱钢”及图案注册商标使用权,保护范围覆盖34个商品及服务类别。“莱钢”既是该企业名称的简称,也是商标的文字部分。由于该企业经营情况很好,企业名称及商标知名度高,也引起了许多中小企业为了迅速取得效益而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莱钢”名称及商标的现象,在企业字号或对外宣传上使用“莱钢”两字及商标图案。以致于在莱芜市钢城区街头“莱钢总经销”、“莱钢总代理”、“莱钢**店”等门面 名称、 广告泛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莱钢”商标和企业的形象。对此,工商部门多次清理,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部门也多次予以制止,但仍有部分业主我行我素,拒不停止使用。
根据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莱芜中院迅速采取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实施了证据保全,并对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宣传。大部分人表示: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侵权行为。通过这次行动,既宣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有效地制止了侵权行为的继续,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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