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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理论与实践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简介
  时间2005-11-16 15:06:26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4年4月恢复知识产权审判以来,市法院民三庭共审结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商誉等案件21件,有力地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但是,由于由于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泊,市场诚信意识欠缺,法制建设尚不健全,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大量存在,而被侵权人通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却不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更为少见,因此,进行普及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大有必有。以下,笔者向读者介绍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
  一、知识产权是什么?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二、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是什么?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受理知识产权有关的当事人的起诉,解决当事人之间因知识产权发生的权属、侵权或违约等纠纷的诉讼活动。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与行政机关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有着不同分工与特点。专利权权属纠纷只能由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先进行审处,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间的冲突也应先由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审处,对它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专利侵权行为,可由各地知识产权局查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各地工商局查处;版权侵权行为,由版权局查处。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有些纠纷,行政机关无权处理,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譬如,技术合同纠纷,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等。根据我国权力机关的分工,行政机关可以职权主动行使监管职能,并对侵权人作出停止侵权、罚款、没收侵权产品的处罚决定,但不能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而人民法院只有在权利人提起诉讼后,方能启动诉讼程序并作出停止侵权、没收侵权产品、赔偿权利人损失的判决,但一般不作罚款决定。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制止侵权行为比人民法院快捷,但是,为提高效率与保护力度,人民法院可应权利人的申请并,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
  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根据2004年3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以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按规定暂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争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其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统一由市法院审理,开发区人民法院和各区县人民法院不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可就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市法院如发现前述各基层人民法院违反规定或者变换案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则撤销其裁定、判决,提审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按规定,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包括以下案由:
  (一)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技术转让、开发、咨询、中介合同等纠纷案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二)商标纠纷案件(商标专用权权属、转让、许可使用、侵权等纠纷案件、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三)著作权纠纷案件(包括著作权权属,委托或合作创作、转让、许可合同纠纷,侵犯作品发表、署名、修改、改编、汇编、完整等著作权纠纷,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等邻接权纠纷,计算机软件纠纷等案件);(四)网络域名纠纷案件;(五)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包括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仿冒企业名称或他人姓名纠纷,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产地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串通投标纠纷,不正当有奖销售纠纷,附条件交易及搭售行为纠纷,垄断纠纷等案件);(六)发现权纠纷案件;(七)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包括诉前临时措施纠纷,知识产权申请复议等案件)
  四、诉前临时措施是什么
  诉讼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又称临时措施,2004年2月18日最高法院作出了《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从这几年适用的情况看,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在及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方面起到了明显的作用,并且也没有出现因临时措施适用错误而最后由原告向被告赔偿的情况。尽管如此,我们仍要强调严格掌握适用临时措施的条件,对于申请人的担保是否充分、侵权是否能够成立、是否可能会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等都要进行严格审查。
  我们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只是规定了在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适用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能否适用,是一个还没有明确的问题。我们认为,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临时措施是TRIPS协议明确规定的内容,并且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从性质上来说与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案件都有相似的特点,即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因此,我们可以参照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规定,在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适用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
  五、侵权的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独占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计算具有一定的程度,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上,具有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的特点。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知识产权侵权时,知识产权本身并没有受到影响,只是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这个损害又难以通过评估或鉴定的方法计算出来。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使权利人得到足以弥补其损害的赔偿,法律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规定了特别的计算方法。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包括四种:
  1、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但实践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是难以计算的。因为权利人的损失必须要与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要证明因果关系有时是很难的。
  2、被告因侵权行为的非法获利。对于被告的获利,我们现在很多情况下把被告侵权时所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害赔偿额,但这时其实也存在一个因果关系问题,也就是所被告的所得是因为使用了原告的知识产权,并且这个利润本来是原告应该得到的。
  3、参照许可使用费。对此,我国只有专利法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来说,知识产权可使用费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是决定法定赔偿额的重要依据。
  4、由法院酌定适用法定赔偿。当前三种方法均无法计算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法院依法酌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专利纠纷案件,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商标纠纷案件,50万元以下;著作权纠纷案件,50万元以下;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法律对法定赔偿数额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鉴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相似性,当无法计算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也可以参照专利、商标、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原则和标准进行酌定。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中可以计算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上述司法解释确立了一个原则,那就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可以将律师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这是其他民事诉讼中还没有明确的。虽然司法解释只是规定了著作权案件和商标案件两类案件,但是这一原则可依适用到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
  (三)适用法定赔偿的原则和方法
  法定赔偿又称酌定赔偿,指不是依据某种具体方法计算出来的,而是由法院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都明确规定了法定赔偿。对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但法院一般也参照《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适用法定赔偿。从知识产权审判实践来看,法定赔偿适用得比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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