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淄民三初字第12号
原告:赵鑫东(曾用名赵兴东,艺名东海),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济南新世纪大酒店艺术系总监,住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新村四区7—2—102号。 委托代理人:潘作义,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济南聚鑫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济南天桥区北园大街247号。 被告:黄卫,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张店人和书店业主,现住张店西四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鑫东诉被告黄卫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赵鑫东于2004年12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鑫东以与被告黄卫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鑫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00元,由原告赵鑫东负担。
审 判 长 吕兴勇 审 判 员 程 峻 代理审判员 苗 波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曹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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