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三初字第5号
原告:东营市洁源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立交桥东380米。
法定代表人:杨进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辉,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洁源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住广饶县李鹊镇太和村。
委托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瑢洁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立交桥南1公里。
法定代表人汪顺平,总经理。
被告:汪顺平,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广饶县瑢洁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广饶县广饶镇晋王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崔强,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广饶县明月小区。
原告东营市洁源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饶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其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市洁源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光辉、王希国,被告广饶县瑢洁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汪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汪顺平向原告东营市洁源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00元(已过付);
二、原告东营市洁源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东营市洁源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 刚
审 判 员 梅雪芳
审 判 员 巩天绪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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