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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2005)东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
  时间2005-11-17 15:02:28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三初字第5

 

原告:东营市洁源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立交桥东380

法定代表人:杨进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辉,男,1976221出生,汉族,东营市洁源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经理,住广饶县李鹊镇太和村。

委托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洁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立交桥南1公里

法定代表人汪顺平,总经理。

被告:汪顺平,男,197752出生,汉族,广饶县洁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广饶县广饶镇晋王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崔强,男,1972615出生,汉族,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广饶县明月小区。

原告东营市洁源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饶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以其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市洁源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光辉、王希国,被告广饶县洁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汪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汪顺平向原告东营市洁源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00元(已过付);

二、原告东营市洁源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东营市洁源化学清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温 刚

                     梅雪芳

              审 判 员   巩天绪

 

 

 

                  OO年八月二十四日

 

 

 

                            王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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