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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信 息
1、11月2日,全省法院2005年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暨工作座谈会在省法官学院召开。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全省各中级法院分管知识产权审判的副院长、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100余人参加了培训。我院亓咏梅副院长率民三庭参加。这次业务培训的内容涉及著作权审判实务、技术合同理论和实务研究、商标审判实务等,邀请既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又有较高理论水平的法官进行了授课。
在工作座谈会上,刘爱卿副院长指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这为知识产权事业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和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刘爱卿强调,队伍建设是做好法院各项工作的保证,开展好知识产权审判更需要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品德优秀的法官队伍。刘爱卿最后要求各地法院全力抓好第四季度的工作,圆满完成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
2、10月17日,李淑娟诉上海三枪集团、临沂市沂蒙路百货大楼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由民三庭调解结案。经审理查明,“舒肤绒”商标原系上海泰蒙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8月7日至2011年8月6日。原告李淑娟于2004年9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受让,获得1613290号商标注册证“舒肤绒”的商标专有权。被告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内衣产品上使用“舒肤”、“舒绒”作为其产品名称。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中院民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目前,该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3、2005年11月19日上午,临沂市市直政法机关“五长”联合接访日活动在临沂人民会堂举行。临沂中院王培韧院长、各分管院长率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民三庭吴辉庭长、赵凤金副庭长参加了这次联合日接访活动。通过这次大接访,解决了人民群众长期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多、久拖不决、久拖不执的一些问题,收到了良好的群众和社会效果。
4、2005年度民三庭知识产权案件收结案情况统计。2005年度民三庭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5件,其中一审知识产权案件33件,诉前证据保全案件2件。33件一审案件中,商标案件24件,著作权案件5件,技术合同案件3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件。目前已结案32件(含诉前证据保全案件2件),结案率达91%,29件已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中判决17件,调解4件,撤诉8件,调、撤率达到41%。
规章制度
民三庭结案及归档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结案及归档工作的管理,严格案件审限制度,及时整理案件归档,根据中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一、二审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在结案后即填写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网上报结案。
2、一、二审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在结案后3日内填写结案管理卡,并附裁判文书2份报送内勤,由内勤持一份裁判文书到立案庭报结案。另一份裁判文书本庭存档。
3、一审案件宣判送达后,承办人应在送达后15日内整理好卷宗材料报送内勤;对于当事人上诉的案件,应同时附裁判文书5份。内勤在接到立案庭调卷通知后3日内将一审卷宗并附判决书5份登记后报送立案庭。对于当事人未上诉的案件,由内勤负责在30日内归档完毕。
一审案件在上诉案件退卷后,需要送达二审文书的,由原承办人负责送达;所退卷宗由内勤负责整理,在30日内归档完毕,并留二审文书1份本庭存档。
4、二审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在结案后5日内对诉讼费结算完毕,并整理好退卷材料报送内勤,由内勤登记后在3日内报送办公室退卷。
5、二审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应在宣判送达后15日内整理好二审卷宗报送至内勤,由内勤登记后在30日内归档完毕。
6、立案庭调卷再审审查的案件,案件在承办人手中的,承办人应在接到调卷通知后3日内将案件报送内勤,由内勤登记后即报送立案庭;案件在内勤处的,由内勤登记后即报送立案庭;案件已归档的,由内勤予以说明。调卷退回的案件由内勤登记后在15日内归档完毕。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
裁判文书选登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临民三初字第14号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鄄城济兴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政府院内。
代表人:张立功,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丹,山东源达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学本,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山东鄄城济兴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住济南市工业南路26号。
被告(反诉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顾秉林,校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北京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沙耀武,男,1961年12月23日生,汉族,清华大学副教授,住清华大学南七五单元403室。
原告山东鄄城济兴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济兴公司清算组)与清华大学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系山东鄄城济兴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兴公司)于2000年8月3日向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因本诉与反诉的总标的超出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鄄城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28日将该案移送山东省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济兴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变更为济兴公司清算组。2003年3月10日,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荷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本案性质为技术合同纠纷,根据《山东省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荷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于2003年9月4日以(2003)鲁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兴公司清算组委托代理人李丹、王学本,被告清华大学委托代理人马东晓、沙耀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兴公司清算组诉称,1998年9月30日,山东兴达化工厂与清华大学化学系签订了《4—甲基咪唑生产新配方(工艺)开发研究合同》,并就该项目于1998年10月申请高科技发展基金40万元(未批准)。为实施该合同项目,经济南市府、荷泽地区行署、鄄城县政府牵线,济南炼油厂安装工程公司、山东兴达化工厂、鄄城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三家共同出资注册了济兴公司,济兴公司的主要经营项目就是以清华大学提供的4—甲基咪唑生产新配方(工艺)为基础建设一套年产5000吨4—甲基咪唑的生产装置,从而实现经济效益。
1999年8月1日,清华大学按照1998年9月30日与山东兴达化工厂所签订的《4—甲基咪唑生产新配方(工艺)开发研究合同》重新打印一份合同,济兴公司拿到合同后,认为所需要的是技术转让合同,为此双方拟定“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济兴公司)支付乙方(清华大学)开发研究经费25万元,合同签字后甲方支付乙方10万元。工业化生产产品的收率和质量达成合同有关要求后,甲方立即将其余的15万元支付给乙方。”“如果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技术方法进行生产,由于技术工艺问题而导致产品收率和质量未能达到合同书的规定,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解决技术问题。如果还不能够达到要求,乙方退还甲方的研究经费。”协议签订后济兴公司向清华大学支付10万元,99年8月22日,清华大学开具了盖有清华大学化学系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化学系的沙耀武只交付了一份《4—甲基咪唑生产工艺》,济兴公司按清华大学的要求购买了清华大学紫光公司生产的设备,还购买了锅炉、管线、阀门等设备,并进行了安装、改建了厂房,还多次要求沙耀武到济兴公司指导,但沙教授坚称设备没有问题,只是电话给予答复。直到99年11月7日,沙耀武才济兴公司指导了三次实验,产品收率和质量均达不到约定指标。工艺配方与以前提供的也发生了变化,大大增加了生产成本,根本达不到清华大学宣传的效果。双方约定99年11月20日再来试验,但经再三催促,清华大学未履行进行指导的承诺,致使济兴公司长期不能营业。
清华大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12条及合同法347条、349条之规定,给济兴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清华大学退还10万元的技术转让费,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诉讼费用由清华大学全部承担。
被告清华大学辩称:一、济兴公司清算组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依据《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济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被依法责令关闭)后,应当由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济兴公司清算组在起诉时未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是依法成立。二、4一甲基咪唑的合成工艺己获得发明专利,河南省郑州市有机合成化工厂于1997年10月已正式投产,超过了预期的收率标准,是经过实际生产的成熟技术,并经北京大学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和中科院化学研究所鉴定。清华大学没有进行夸大宣传。三、清华大学充分履行了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提供资料和技术指导的义务。济兴公司提供的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却没有依据技术要求进行整改,致使技术指导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是产品收率和质量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原因。四、造成济兴公司不能继续经营的根本原因,是由于济兴公司盲目决策,市场风险使得预期利益无法取得,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故意不申报工商年检,致使被吊销执照。五、在济兴公司组建时,股东出资共270万元,至2001年7月22日清算时账面剩余金额为2638786.84元,济兴公司所述的损失是虚假的。综上所述,清化大学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违约方是济兴公司,济兴公司清算组无权要求清华大学返还10万元科研费和赔偿损失。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清华大学反诉请求:判令济兴公司清算组返还清华大学1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律师费、鉴定费等费用。
事实及理由:济兴公司于合同签字后已支付给清华大学10万元,清华大学提供的技术和工艺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因济兴公司的生产设备达不到技术要求,致使产品收率和质量不甚令人满意。根据合同约定,工业化生产产品的收率和质量达到合同有关要求后,济兴公司立即将其余的15万元支付给清华大学。由于出现市场滑坡,济兴公司故意不参加工商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实际上是拒绝履行提供合格设备和组织工业化生产的义务。清华大学却以产品收率和质量达不到要求为由拖欠剩余的开发经费15万元,并于2001年7月24日通过三股东协议分割了济兴公司剩余财产,又将其中的1161575.78元赠与给鄄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这是严重的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济兴公司清算组对清华大学的反诉答辩如下:一、清华大学是用欺诈的方法与济兴公司签定的协议。清华大学在与济兴公司商谈协议时称其技术已经实现工业化,协议中的开发费实质上为技术转让费。清华大学指导的实验三次都未成功,说明其技术只是实验室技术,远没有达到工业化生产的水平。也提供不出工业化生产的的有效证据。二、清华大学在与我方签定合同之前,曾对设备的状况进行察看和了解,萃取机是按照清华大学的要求购买的,先后使用的两个真空泵也是正在使用的合格产品。清华大学并多次称设备没有问题,也没有对设备须达到的技术标准提供说明和要求,清华大学声称是因济兴公司生产设备达不到技术要求,导致产品的收率和质量不令人满意,不符合事实真相。三、清华大学实验失败后提供的资料与原来提供的资料相比,原料消耗量大大增加,致使其产品的本价高过了市场价。并违背承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来我方指导实验,致使济兴公司无法报送年检,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清华大学欺诈和违约行为导致了协议不能履行。济兴公司没有过错。清华大学的反诉理由缺少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清华大学的反诉请求。
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
1996年11月8日,清华大学就其研发的4—甲基咪唑合成工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申请号:96120612.8。2000年9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4—甲基咪唑合成工艺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人为沙耀武等三人,专利权人为清华大学。
1998年9月30日,山东兴达化工厂与清华大学化学系签订《4—甲基咪唑生产新配方(工艺)开发研究合同》一份。
1999年7月7日,山东兴达化工厂与济南炼油厂安装工程公司、鄄城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三家协议出资成立“济兴公司”。1999年9月30日,济兴公司经鄄城县工商局核准设立。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4—甲基咪唑。
1999年8月10日,济兴公司与清华大学双方经过协商,根据1998年9月30日《4—甲基咪唑生产新配方(工艺)开发研究合同》,对其中的价款和支付方式等条款进行变更并重新打印,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如下:
济兴公司(甲方)与清华大学化学系(乙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4—甲基咪唑生产配方(工艺)开发研究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甲方责任:1、乙方人员来甲方工作,甲方负责差旅费及食宿费。2、在合同生效后8周内向乙方支付开发研究经费10万元左右,如果未按时付款,每延长一个月增加罚金15%。3、负责组织新工艺工业化生产。二、乙方的责任:1、4—甲基咪唑合成新配方(工艺)中试的总收率达到65%以上。2、小试、中试开发应用完成期限,以甲方支付的研究经费到达乙方帐户之日起,半年内完成,乙方负责提供工艺流程和技术操作资料。3、4—甲基咪唑合成新工艺的产品质量达到目前工厂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数据为产品外观为白色或类白色,纯度达到96%以上。4、如果未按时完成计划,退还甲方支付研究经费的5%。三、双方共同的责任: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4—甲基咪唑合成新配方(工艺)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甲方有独家使用权。2、双方共同承担4—甲基咪唑合成新配方(工艺)技术秘密,不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第三方,否则罚款25万元。3、双方共同验收新配方(工艺)实际生产结果。在完成4—甲基咪唑合成新配方(工艺)开发应用后,根据实际生产结果,再拟所产生经济效益的分成条款。四、合同签约地点:北京市。合同有效期:1999年8月10日至2000年8月10日。
该合同由乙方项目负责人沙耀武签名并加盖清华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该合同交给济兴公司后,济兴公司未签字盖章。
1999年8月11日,双方根据1999年8月10日《4—甲基咪唑生产新配方(工艺)开发研究合同》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如下:济兴公司(甲方)与清华大学化学系(乙方)经过充分协商,就“4—甲基咪唑生产新配方(工艺)开发研究合同”达成补充协议,合同书与本协议相矛盾之处以本协议为准,具体条款如下:1、甲方支付乙方开发经费25万元。合同签字后甲方支付乙方10万元,工业化生产产品的收率和质量达到合同有关要求后,甲方立即将其余的15万元支付给乙方。2、如果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技术方法进行生产,由于技术工艺问题而导致产品收率和质量未能达到合同书的规定,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解决技术问题。如果还不能够达到要求,乙方退还甲方的研究经费。3、乙方提供生产工艺配方并负责技术指导,甲方负责提供场地和设备并组织工业化生产。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技术配方不经过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4、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即生效。该协议由济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功和清华大学化学系代表沙耀武签字。
1999年8月20日,济兴公司向清华大学付款10万元,8月22日清华大学给济兴公司开具盖有清华大学化学系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张,收款事由:科研费。并交付《4—甲基咪唑生产工艺》一份。
经法庭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1999年11月7日,清华大学沙耀武教授到达济兴公司,11月8日、9日,沙耀武主持进行了三次小试,共精馏出4—甲基咪唑84.5克。第一、二次小试产品平均纯度93.3%,收率59.8%;第三次小试产品纯度81%,收率53%。11月11日,根据济兴公司的要求,沙耀武起草和交付了《4—甲基咪唑合成工艺》、《4—甲基咪唑分析方法》、《4—甲基咪唑原料消耗》,及色谱条件、丙酮醛谱条件、4—甲基咪唑小试工艺等技术资料。11月12日,双方对清华大学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了讨论分析,双方确认沙耀武于11月24日,最好于11月20日再次到济兴公司指导进行中试工作。1999年11月13日,双方签署工作备忘录,对上述试验过程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予以确认。此后,清华大学未按约定至济兴公司进行技术指导,济兴公司与清华大学多次进行电话交涉,认为清华大学提供的技术虚假,沙耀武答复其技术没有问题,试验不成功的原因主要是原料浓度不够,其次是仪器设备太差。双方未能就合同如何继续履行协商一致,发生纠纷,济兴公司停业放假。
因济兴公司未在2000年4月30日前申报年检,鄄城县工商局2000年11月28日以(2000)第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济兴公司的营业执照。
2001年7月24日,济兴公司三股东济南炼油厂安装工程公司(甲方)山东鄄城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乙方)、山东兴达化工厂(丙方)与鄄城县政府(丁方)达成如下协议:1、济兴公司是由以上三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生产4—甲基咪唑,此项目是山东省东西结合的重点项目之一,该公司自99年7月7日成立以来,由于所购买的清华大学化学系沙耀武副教授的技术不成熟,不能进入工业化生产,致使该项目破产。除了给投资各方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外,并给投资各方在政治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2、甲、乙、丙三方出资比例为200:50:20(以万元为单位)。鉴于第1条所述原因,公司为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不得不放假。经三股东清算并确认至2001年7月22日公司帐面所有者权益余额为2638786.84元,其中货币资金746008.64元。3、鉴于组建时,山东兴达化工厂以土地等不动产作价20万元入股,山东鄄城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50万元现金入股,济南炼油厂安装工程公司以现金200万元入股的事实,甲、乙、丙三方同意按如下方案进行剩余资产的分割:(一)所欠荷泽纸箱厂包装物款2000元即日以济兴公司银行存款2000元予以清帐。(二)鄄城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获得济兴公司23.146314万元的银行存款。(三)济南炼油厂安装工程公司获得济兴公司50万元银行存款和12545.50元的现金。(四)济南炼油厂获得138204元的汽车一辆。(五)山东兴达化工厂获得投资初期作价入股的资产20万元。(六)去掉济兴公司资产损益399298.42元,济兴公司现剩余固定资产及原料1161575.78元,归山东鄄城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和济南炼油厂安装工程公司所有,其中,山东鄄城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应得268536.86元。济南炼油厂安装工程公司应得893038.92元。双方同意无偿捐赠给鄄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七)济兴公司与清华大学的经济纠纷今后所发生的费用及赔偿金由济南炼油厂安装工程公司一家承担和所有,与鄄城各方无关。(八)本协议自四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济兴公司也自签字之日起依法解散。同日,四方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
本院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96120612.8号“4—甲基咪唑合成工艺”发明专利证书;二、山东兴达化工厂与清华大学化学系1998年9月30日《4—甲基咪唑生产新配方(工艺)开发研究合同》;三、清华大学与济兴公司1999年8月10日《4—甲基咪唑生产新配方(工艺)开发研究合同》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