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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理论与实践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时间2006-03-14 09:28:50  

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2005)济民四初字第16号

      

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8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烈,总经理

被告:济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华联商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林森,董事长。

 

简要案情:

一审审理查明: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6日,是全国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之一,在全国拥有120多家分部,是“国美电器”、“gome国美电器”等国美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中,“国美电器”早已成为中国广大消费者家喻户晓的驰名品牌,并于2004年4月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济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系于2004年5月成立,其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带有“国美”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使用带有“国美”、“国美电器”、“gome国美电器”的标识、招牌、宣传条幅、标语、海报、标价签、广告牌进行经营,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一审判理和结果: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停止使用带有“国美”字样的企业字号,不再以“国美”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被告企业名称已变更)。二、被告停止使用任何带有“国美”、“国美电器”、“GOME国美电器”字样的标识、招牌、宣传条幅、标语、海报、标价签、广告牌进行经营。三、被告在齐鲁晚报济宁版正版版面刊登一份公告声明。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本案诉讼费用共计18万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目前该调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

焦点评析: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告“济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经核准的字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国美电器”发生冲突如何解决,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用于区别其他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专用标志,我国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另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将自身与其他企业区分开来,将自己与竞争对手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不仅有自己的商标,而且还有自己的名称和字号,这种名称和字号也是区分不同企业的标识之一,即商号,其只允许自用而不允许他人擅自使用的权利称为商号权。商标与商号只要是经过有关机关核准的,均系合法权利,这两种权利都属于知识产权。在经营活动及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问题,有时是权利人依法取得了商标权后,他人出于搭便车的故意,将该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予以注册;有时是权利人依法取得了商号权后,他人将该商号申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这两种行为均会造成市场的混淆和消费者的误认,也让一些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有机可乘。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解决这两种权利冲突的规定主要有三部分,一是《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规定,为了充分保护驰名商标不被淡化,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不限于同类别或相类似,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同样的,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驰名商标也是商标侵权行为;二是最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冲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这是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最直接最明确的规定;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企业名称权保护的规定,在对商号权的保护中,对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遵循的是在先使用原则,即在知识产权发生权利冲突时,一般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保护获得权利在先的知识产权。同时在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中,还会用到知名度的原则,即注册在后的权利具备较高的知名度的情况下,注册在先的权利不一定会受到法律保护,如驰名商标的问题。

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问题,是比较容易解决的,因为在被告取得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之前,原告的商标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按照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他人不得再在同类或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按照知名度的原则,他人也包括不得将该驰名商标作为商号使用。被告作为家电经营者,故意攀附原告已有的名声,将原告的商标申请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并使用带有“国美”、“国美电器”、“gome国美电器”的标识、招牌、宣传条幅、标语、海报、标价签、广告牌进行经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从而达到销售自己商品的目的,其主观上具有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商标,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是充分有据的。被告对自己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也是清楚的,因此很快接受了原告的调解意见,使该案顺利地得以调解结案,被告不仅主动支付了赔偿款项,并及时履行了调解协议中的其他各项义务,到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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