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对9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是国内汽车零部件生产行业具有较高声誉的企业,所生产的热敏开关等七大类产品属大众、富康、本田等九十余家主机厂专用配套部件,所用的天博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2005年原告在进行市场调查时发现在滨州市场上有部分汽车配件销售商其经营场所内公开大量销售标有该天博商标的假冒产品。为了获取证据,原告于2005年8月27日到该滨州市部分经营业户处购买了标有天博商标的假冒产品,并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遂以被告在从事汽车配件销售业务中,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标有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的假冒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60000元。
我院经审理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持有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他人在未经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构成侵权。原告曲阜天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在热敏开关上所使用的“天博”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原告是“天博”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依法享有专用权。被告其营业场所内销售的热敏开关上使用“天博”注册商标,未经原告的授权和许可,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被告的责任承担方式,除三名被告提供了产品的合法来源,依法仅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外,其他被告因不能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结合具体侵权情节和后果等情况,依法酌定每个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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