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工作动态    审判信息    理论与实践    裁判文书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2006)东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时间2006-04-26 14:33:03  

 

原告:山东东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经济开发区胜利油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成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读文,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维强,男,1980417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原山东东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东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慈维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无法查实被告的下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山东东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梅雪芳

            审 判 员 巩天绪

            审 判 员 侯政德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柳洪祥




浏览次数: 小字 关闭

鲁ICP备05007467号
©2003-200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