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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2006)东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
  时间2006-04-26 14:40:26  

原告:山东东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经济开发区胜利油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成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读文,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玉美,女,19801116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孙溜镇吴庄人。

原告山东东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玉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无法查实被告的下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山东东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梅雪芳

              审 判 员 巩天绪

              审 判 员 侯政德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柳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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