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卷烟厂(原告)与济南立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卷烟厂自1987年起开始生产“将军”牌卷烟,1990年获得商标注册后一直在卷烟上使用“将军及盾”商标。被告济南立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封拉线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繁体“将军”两字加花边图形。为此,原告请求法院认定其注册的“将军及盾”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将军及盾”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近年来,全省法院通过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认定了一批驰名商标,保护了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了市场主体的品牌建设,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青岛香奈儿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是1921年成立于法国的公司,在我国注册并使用了“香奈儿(繁体)”商标。被告青岛香奈儿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登记成立,其在经营中使用了“香奈儿”字样。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香奈儿”字样的企业名称,并立即停止使用“香奈儿”字样进行一切宣传活动,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带有“香奈儿”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现有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有“香奈儿”字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本案是近年来出现的企业名称权与企业商标权权利冲突的案件之一,本案判决诠释了在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案件中应遵循的“保护在先权利”和“诚实信用”原则。
3、汉高乐泰(中国)有限公司(原告)诉烟台开发区泰盛精化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汉高乐泰(中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1987年,其产品享有良好的声誉,销售范围广、市场占有率高。其产品及其包装、装潢已为我国相关消费者所熟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烟台开发区泰盛精化新材料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相同,其产品的包装及包装上的底色、字体颜色、示意图、文字与示意图的排列等与原告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相似。原告认为其相关产品为知名商品,被告的行为对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该案是近年来审理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之一,此类案件的审理对于制止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建立诚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4、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与长清县灵岩种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淮阳县种子公司(被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原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登海11号”玉米品种的品种权人。被告淮阳县种子公司未经品种权人登海公司的许可,为达商业目的委托被告长清县灵岩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并销售“登海11号”玉米品种。被告灵岩公司在未对繁育的品种是否侵犯他人权利、有无生产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接受淮阳县种子公司的委托繁育了涉案玉米品种。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两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是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一个亮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效地保护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植物品种的市场经济秩序,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贡献。
5、王庆军(原告)与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众合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侵犯方法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王庆军在山东省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享有独家实施“复合载体夯扩桩施工技术”四项专利的权利。2004年7月,被告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为被告山东众合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工程施工中,在山东省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了上述专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王庆军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263443.24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王庆军经济损失15万元。山东众合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未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6、崔荀(原告)与浙江诸暨市汇佳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张森根(被告)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崔荀是“太阳能热水器的注水混合阀瓷芯”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自2003年起,崔荀在青岛市场上发现张森根销售的“汇佳牌”混水阀使用了其专利技术,该产品系浙江诸暨市汇佳机械有限公司生产,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使用、销售该专利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及律师费5200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汇佳公司及张森根均构成侵权。因崔荀放弃向张森根主张赔偿责任,判决汇佳公司及张森根停止侵权,汇佳公司赔偿崔荀经济损失15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7、山东鄄城济兴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清华大学(被告)技术合同纠纷案
原告山东鄄城济兴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清华大学于1999年8月10日及11日签订《4-甲基咪唑生产新配方开发研究合同》及补充协议,清华大学负责开发新配方,济兴公司向清华大学支付开发经费25万元。合同签订后济兴公司向清华大学支付研发经费10万元,清华大学到济兴公司进行了技术指导,后双方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济兴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清华大学赔偿其经济损失。清华大学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济兴公司支付剩余开发经费15万元。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解除涉案合同,清华大学返还已收取的10万元研发经费并赔偿利息损失,驳回济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清华大学的反诉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和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是我省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两类案件。此两类案件的审理对于维护技术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创造者的创新热情,促进全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8、青岛海尔广告艺术中心(原告)与北京红叶电脑动画制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东方红叶广告有限公司(被告)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青岛海尔广告艺术中心于1994年10月17日至2000年12月间与北京市方圆图形技术中心、北京红叶广告公司、北京东方红叶广告有限公司及北京红叶电脑动画制作技术有限公司五次签订联合制作212集《海尔兄弟》第一至四部动画片(全国最长的动画片)的合同。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完制作义务,也没有履行应尽的推广发行义务,致使原告投入大量资金制作的动画片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创作合同,原告收回被告享有的《海尔兄弟》第一至四部的经营权、发行权、播映权及其他相关合法权利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9万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
该案的调解结案不仅依法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而且在审判过程中贯彻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9、关牧村(原告)与河南华联商厦有限公司(被告)、齐鲁音像出版社(被告)、郑州光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三人)侵犯表演者权纠纷案
原告关牧村演唱的《月光下的凤尾竹》等29首歌曲被盗版制作成CD光盘,由被告河南华联商厦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了其表演者权益。为此,关牧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河南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中国文化报》上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11.16万元。在诉讼中,原告放弃对齐鲁音像出版社的诉讼请求;原告在追加郑州光线公司作为第三人后,也未向郑州光线公司提出诉讼请求。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河南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关牧村经济损失3万元,在《中国文化报》上刊登向关牧村赔礼道歉的声明。
10、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原告)、赵维端(原告)与济南大家乐茶艺中心(被告)侵犯音像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原告中国唱片深圳公司于1997年出版发行了《 MTV · 中国》 VCD一套。2004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将其制作的《天蓝蓝 海蓝蓝》、《走四方》、《笑脸》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放映原告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以及调查取证支出的合理费用1.65万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涉案的三首MT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放映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270元。
上述两案是新近出现的涉及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的新类型侵权案件,该类案件的审理对于繁荣文化市场,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促进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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