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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中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意见(讨论稿)
  时间2006-06-01 17:15:34  

   为了规范我省法院在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中的做法,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申请和受理

1、诉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就知识产权纠纷采取诉前禁令、请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者,应当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知识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知识产权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知识产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出请求的,应告知其通过知识产权按人提出。

2、申请人可以就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禁令;申请人可以就商标权、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申请人不能单独就专利权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但可以在申请采取诉前禁令的同时,申请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申请人可以就所有知识产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3、诉前禁令、证据保全及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该类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三)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一)证明其权利真实有效的文件。例如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以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商标注册证;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备案的材料等。(二)证明被申请人正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三)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四)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保全的具体内容、范围;(三)申请的理由,包括不进行财产保全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5、申请人申请诉前禁令和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6、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立案。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单独案件,诉前禁令案件编(***)*法民禁字第**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编(***年)*法民证保字第**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编(***年)*法民财保字第**号。

  立案庭立案后交知识产权审判庭进行实体审查和下达裁定。

  二、审查和裁定

  7、对诉前禁令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首先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权利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审查其权利是否合法存在。例如,是否有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是否有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证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据。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申请,主要审查是否存在独占实施许可或排他实施许可,该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要求的备案登记手续,以及合同是否已经履行。

  8、在对申请人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对权利有效性进行审查。对权利有效性的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供权利有效存在的证据,如专利证书、专利缴费凭证、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的原始手稿或登记证明等。对专利权中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还有审查实用新型志利检索报告、该专利受保护的记录等证明专利有效的证据。

  9、在权利有效的基础上,对是否符合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采取禁令、诉前保全措施和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条件进行审查。

  在审查诉前禁令申请时,重点审查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以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方面。在认定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性时,对于侵权认定比较复杂的专利案件,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对损害的不弥补性的判断要注意考虑诉讼时效的状况,看申请人是否怠于主张权利,要考虑不采取禁令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会严惩于采取禁令可能对被申请人产生的损害。损害不只是包括财产损害,还包括商誉和人身权利损害以入市场竞争优势的严惩丧失。在判断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时,不仅应当考虑下达禁令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要考虑如果下达禁令,在权利人利益受损害的同时,是否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审查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时,重点审查侵权的可能性和证据保全的必要性。申请人应当有证据证明或者有合理理由说明,被申请人掌握有涉及被控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证据而申请人自己难以依法获得,而且有关证据一旦被毁或者隐匿将导致对申请人非常不利的后果。

  在审查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时,重点审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是否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10、在符合采取有关措施的条件的情况,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充分有效的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当是现金或银行存款担保,或者合理、有效保证、抵押担保。在诉前禁令案件中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中确定担保的范围时,一般应以被保全的实物的价值和支付相关费用为限。在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中确定担保的范围时,一般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相当。

  11、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采取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的书面裁定。

  专利案件案情比较复杂的,或者其他案件侵权可能性判断难度较大的,应在48小时传唤单方询问,或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进行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

  三、裁定的执行和复议

  12、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的裁定作出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并立即执行。

  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的裁定由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负责执行,必要时可由其他业务部门审判人员或工作人员协助执行。

  13、对涉及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的诉前证据保全,应当首先责成被控侵权人提供被控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同时分别采用以下方法:

  (一)对存储有被控计算机软件的光盘等介质进行查封扣押;

  (二)对装载有被控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进行查封扣押;被控计算机软件为网络版的,同时查封扣押服务器和客户端计算机。

  (三)对装载有被控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硬盘折卸后进行查封扣押,同时对被控计算机软件运行环境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装载有被控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硬盘内容彩镜像技术进行镜像;

  (五)对装载在计算机上的被控计算机软件进行复制。

  在上述五种方法中,非特殊情况,一般采用一、二项规定的方法。

  14、对涉及计算机网络纠纷案件的诉前证据保全,分别采用以下方法:

  (一)对装载有被控计算机网络内容网络服务器存储内容采用镜像技术进行镜像;

  (二)通过互联网对被控计算机网络内容的相关页面进行屏幕复制;

  (三)通过互联网对被控计算机网络内容的相关页面进行复制。

  15、在执行诉前禁令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

  16、诉前禁令和诉前保全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17、当事人对诉前禁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8、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人民法院经审查复议申请,认为原裁定正确的,可以书面通知形式维持;如原裁定不当,应当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19、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诉前证据保全证据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被申请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时,不视为申请人已提起诉讼。

  20、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申请人提起的侵仅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21、诉前禁令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判决执行终结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具体期限。

  四、其他

  22、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申请的,由审理侵权纠纷诉讼的合议庭直接审查并作出裁定,不再单独编立案号。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参照本意见执行。

  23、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释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或有新的规定的,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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