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芜中院受理了一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这是该院有权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以来首次受理此类型案件。
本案的原告金凤城公司、被告钢都通信器材公司均是销售手机的公司,营业场所毗连。被告采取在其店面门前面向原告店面悬挂横幅、贴海报等形式,提示消费者谨慎购买某品牌手机,而原告是该品牌手机的销售商。原告以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万元。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莱芜中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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