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莱芜中院受理了一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 原告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诉称,其是一家专业制造酱油、醋等调味品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有较强的品牌意识,在经营中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该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今年初,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莱芜智圣工贸有限公司经销“灯塔”不锈钢锅铲,其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向莱芜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其注册商标“灯塔”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这是莱芜中院首次受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莱芜中院民三庭 二00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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