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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信息

中院民三庭审结首例侵犯网站著作权纠纷案件
  时间2006-11-19 15:43:16  

日前,中院民三庭审结了一例有关侵犯网站著作权的纠纷案件。该案件的判决现已生效,双方当事人皆息诉服判。这是我院自拥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管辖权以来审理的首例有关侵犯网站著作权的纠纷案件。

原告北京天下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主设计、开发和建设的“顾问通”互联网站,是经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和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正式审批通过的经营性网站,该网站主要提供科技咨询、专业咨询、管理咨询和工程咨询等网上咨询平台服务。200512月,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在互联网上通过百度、雅虎、Google等搜索引擎发现滨州网通公司主办的互联网站“滨州信息港”下建立的分站“顾问通”,所用的网页、数据及后台处理软件与原告公司的“顾问通”网站几乎完全相同,甚至直接使用“顾问通”网站的网站名称、原告的公司名称、法人姓名、银行帐号、联系电话等。原告随以滨州网通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滨州网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自己的网站著作权和网站软件著作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经原告申请,法院又追加夏仕申为本案的被告)。

经合议庭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北京天下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顾问通”网站的网站著作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夏仕申没有经原告同意或授权,而在其租用的滨州网通公司主办的滨州信息港上链接了在板式和内容上与原告完全一致的“顾问通”网站,这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网站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被告滨州网通公司作为滨州信息港网站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一方面,它没有证据证明在其子链接上的“顾问通”已经依法登记;另一方面,它作为管理者也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因此,对于发生在滨州信息港子链接上的侵权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以上事实,最后合议庭判决两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原告还积极联系被告自愿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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