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屡有发生,由此而引起的纠纷及诉讼也日益增多。为加强我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保护作用,8月下旬,莱芜中院成立了由中院党组成员、院长助理王中山为组长的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专题调研小组,先后深入莱芜市鑫源板业有限公司、莱芜市汶河化工有限公司、泰丰纺织集团等市重点企业,采取召开座谈会、现场参观、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形式,围绕法院审判工作如何为企业商业秘密提供司法保护,为企业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进行调查研究,掌握了大量详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我市商业秘密的基本情况
(一)商业秘密的种类
当前我市企业拥有商业秘密的种类主要涵盖以下几种:
1、 企业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构想之中的产品设计、工具模具、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试验数据、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模型、样品、源程序目标程序实物;
2、 企业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之中的质量管理方法、定价方法、销售方法等业务活动方法;
3、 企业的业务计划、产品开发计划、财务情况、内部业务规程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名单、客户的专门需求、未公开的销售网络等业务活动信息;
另外需说明的还有:
工艺程序。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机器设备的改进。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
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
公司内部文件。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是商业秘密。如采购计划、 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而言,只要符合商业秘密三性(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的,就是商业秘密,要灵活理解和掌握,才能更好的保护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
企业的商业秘密通常通过以下途径泄露,一是离职(包括跳槽)或在职员工受不当利益驱使,带走商业秘密或者向他人提供商业秘密。二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有些公司利用工业间谍非法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三是在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而泄密。四是企业在与供应商或客户的商业交往中泄密。五是技术著述的公开发表和演讲,使得商业秘密信息进入公共领域。六是广告及商贸展览在宣传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同时,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就我市的实际,调研企业普遍反映,因跳槽引起的人员流动,成为我市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最主要途径,这些人员不同程度地带走企业的技术或者经营信息,使企业丧失在某一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优势。
(三)企业实施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情况
为保护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不被侵犯,当前我市企业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签定保密合同,在合同中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保密合同,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责任和惩罚措施,预防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发生。二是给予掌握或者接触商业秘密的职工高于其他一般职工的工资或者福利待遇,作为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对价,保证这部分企业职工能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三是在企业职工中开展商业秘密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企业职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使职工能够自觉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四是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后,与被侵害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害并作适当赔偿,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让侵权方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来惩罚和震慑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虽然我市企业为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也采取了如上一些措施,但是由于企业主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相对而言还很淡薄,采取的措施不够完善,还存在许多缺点和纰漏,以及由此引发的在侵犯商业秘密诉讼中败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研发现,当前我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企业自身对商业秘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淡薄。商业秘密侵权相对其他侵犯企业权益的情况而言,尤其就莱芜本地实际,属于新情况、新问题。许多企业对商业秘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相关商业秘密知识缺乏,对相关法律政策不够熟悉,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成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一个突出问题;
二是企业自身采取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健全,有的甚至不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导致商业秘密被侵犯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调研发现,本地企业为保护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安全,大多与职工签定保密合同,但是在保密合同中几乎都没有约定保密补偿金,而按照相关规定,保密补偿金为保密合同的必备条款;
三是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商业秘密被侵犯时,企业大多通过与侵权人协商解决,甚至不了了之,极少数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即使通过诉讼解决的,由于企业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够完善,胜诉率不高,很难通过诉讼形成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有效震慑;
四是职工“跳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企业损失严重。
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企业经营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尤其民营企业的职工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对企业缺乏信任感和安全感,“以厂为家、厂兴我兴”、“与企业共命运”的意识淡漠,经济利益成为绝大多数职工的行动指南,加之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部分掌握企业技术秘密和销售秘密的人员纷纷“跳槽”,给企业造成损失,进而成为影响和制约部分企业发展的“瓶颈”。
五是从当前我国的立法现状看,我国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立法,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往往无章可循,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功能亟待加强。
三、完善企业自身商业秘密保护的几点建议
企业要想实现持续、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完善一套严密的、系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
首先,从思想措施入手,提高企业领导决策层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意识,加强职员的保密教育。企业领导决策层必须经常性地组织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学习,提高自身的保密意识,同时重视对职员的保密教育,在企业各种会议、培训上强调,宣传保密知识。组织各级保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保密管理技能。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种保密制度,履行《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运用电视、内部报刊、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保密宣传,可有针对性地穿插典型案例,进行形象的、直观的教育,形成加强保密、提高意识的良好氛围。
其次,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指导全体职员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商业秘密。 为防止社会第三人或职员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掌握的商业秘密,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自身实际,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明确适用的人员范围,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对商业秘密资料的复印、复制、拍摄、摄像的审批手续,计算机管理,以及奖励、惩罚措施及违约责任等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股东(合伙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熟练操作工、雇员、其他从事企业业务的人员分不同的合同格式、合同要求,逐一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详细规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企业职工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需要提出的是要在双方合同中明确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一方所应获得的保密补偿金。
第三,建立、完善切合企业自身实际的商业秘密保护机构,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组织保障。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机构,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委员会、商业秘密保护部(科、室)、商业秘密责任人、保密督察,直属企业最高管理层管理。商业秘密保护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确定商业秘密保密员和直属部门责任人。负责对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保护,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安全。
四、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对策
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可以说是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中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司法保护功能发挥的如何对商业秘密保护影响巨大。良好的司法保护可以有效的震慑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通过让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确立正确的行为导向,从而最终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良好氛围。现就法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更好的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为企业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谈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依现有的法律为依据,依法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所有权。以企业采取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和《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为依据,通过审判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同时,法院在处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快立、快审、快结,尽量减少企业因商业秘密泄露所带来的损失。通过法律制裁来有效的震慑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第二,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注重专家意见,保证审判的专业水平。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和技术性强,法官不可能在每个问题上都熟练把握,因此法院要积极吸收知识产权业界内的资深人士充任人民陪审判员,协助法官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专业作用,同时,把征询专家意见作为法院审判活动的辅助手段,保证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水平。
第三,建立专业法官队伍,倡导终身职业学习。法院要注意从专门机构和高等院校招聘知识产权专业法官,同时,积极对在岗法官进行专业培训,给法官提供各种学习进修机会,使法官能够跟上知识产权日新月异的变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更新,要把法官的审判工作和学习培训提到同样重要的位置,努力造就一支专家型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
第四,充分发挥司法的评价和指引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尊重商业秘密的浓厚氛围。一是选取一些社会影响大、备受公众关注的典型案例,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或者利用世界知识产权日、保护商业秘密专项行动等契机进行宣传;二是结合调研活动,选取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成功典型进行宣传;三是进一步加大商业秘密裁判文书的公开力度。
第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形成全社会保护商业秘密的整体合力。法院要加强与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行政和司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双重功效和优势互补作用。同时,法院要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弥补企业和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存在的纰漏,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商业秘密的强大合力。
另外,建议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商业秘密法》,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现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仅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少量条款,而全方位的、系统地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导致企业商业秘密遭到侵犯时往往无所适从,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圆满解决。因而,呼吁尽快立法,出台《商业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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