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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理论与实践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李波  时间2006-12-08 09:31:22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行为应如何定性

 李 波

 

案情:

1987年山东临邑酿酒厂(临邑洛北春酒厂前身)取得“洛北春”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项目为第33类,后山东临邑酿酒厂改制为临邑洛北春酒厂,自该商标注册后,临邑洛北春酒厂相继在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发布宣传“洛北春”品牌产品的广告,该商标陆续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等。临邑洛北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91,与临邑洛北春酒厂生产同类产品,并于1998年注册了“洛王”商标,该商标的外形、字体、排列组合均与“洛北春”商标相似。临邑洛北春酒厂认为,临邑洛北酒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洛王”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洛北春”的商标专用权,且临邑洛北酒业有限公司将与临邑洛北春酒厂注册商标“洛北春”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其生产的酒类产品中突出使用,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了注册商标的商誉度,故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临邑洛北酒业有限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如何定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中的判例,存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应定性为商标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据该规定,本案中临邑洛北酒业有限公司将“洛北”二字作为企业字号,在其商品上突出使用,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影响了临邑洛北春酒厂注册商标“洛北春”的商誉度,构成商标侵权。

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应该定性为不正当竞争,不构成商标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了此类行为定性为商标侵权的条件,因此,此类情况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必须注意以下要件:1、文字是否相同或者近似;2、是否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3、是否突出使茫?SPAN lang=EN-US>4、使用的结果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其中的“突出使用”是指企业名称中,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字号在字体、大小、颜色等方面突出醒目,使人在视觉上产生深刻印象的使用行为。

依据该观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看,临邑洛北酒业有限公司与临邑洛北春酒厂行业相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与临邑洛北春酒厂注册商标的文字相近似,但是临邑洛北酒业有限公司在企业门头牌匾、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处使用其企业名称时,“洛北”二字的字体、大小、颜色均与企业名称中其他文字相同,且与“洛北春”注册商标字体相区别,符合企业名称的使用规范,不是突出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但是,临邑洛北酒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在客观上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注册商标权利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或者使消费者误解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或关联关系,进而混淆了两者生产的产品,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无偿占有了临邑洛北春酒厂的商业信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产生使消费者混淆或可能混淆市场主体以及服务来源地使用后果,因此应定性为不正当竞争。

笔者认为,此类行为应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该行为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理由如下:

1、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看,本案中临邑洛北春酒厂1987年取得“洛北春”商标注册权,依法享有“洛北春”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注册在先,“洛北春”牌白酒在酒类行业中占用了一定的市场,并在山东省、河北省等区域内产生了一定的声誉。而临邑洛北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临邑洛北春酒厂为同类产品(白酒),并且其企业字号为洛北,提取了“洛北春”商标中的“洛北”二字。虽然企业名称是经合法登记而产生,但是“洛北”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和生产厂家产生误认,使消费者误认临邑洛北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酒类与“洛北春”酒存在某种关系,以此提高洛北酒业有限公司的知名度,扩大其销售量,从而淡化了“洛北春”商标,一定程度上对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应该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

2、从推动技术创新和保护创造者、消费者权益方面来说,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致的,并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理念贯穿了整个知识产权法的领域,只是其保护的范围比知识产权法更广,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往往就构成了一种不正当竞争。结合本案来看,临邑洛北酒业有限公司将与临邑洛北春酒厂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洛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相同的产品上使用,其行为在构成商标侵权的同时,还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联系,进而将两者的产品混淆为同一市场主体,临邑洛北酒业有限公司存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知名度、无偿占有他人商业信誉的故意,故亦应该认定临邑洛北酒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临邑洛北春酒厂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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