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泰知初字第1号
原告:山东泰山生力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汶路泮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马西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国强,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泰山人家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赵兴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科,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山生力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泰山人家酒业有限公司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目的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山生力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安泰山人家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928元、实支费500元,减半收取4714元,由原告山东泰山生力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万生
审 判 员 徐献武
代理审判员 张立胜
二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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