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中院民三庭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终于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及时避免了一起上访缠诉案件的发生。 1998年6月15日,原告田某与被告下属单位签订食堂、服务部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道路拓宽改造需拆除部分食堂设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终止了承包合同,对食堂设备、原料及账目进行了交接,后来双方因损失问题产生纠纷。2003年7月,原告提起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后,原告再次提起上诉。由于案件历时三年多,原告对法院产生误解,导致写信上访反映情况。 民三庭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细心分析案情,研究解决矛盾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全庭人员轮流传阅了卷宗,多次讨论案情,对双方诉争的事实进行了认真分析。庭审前征询了上诉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意见,庭审中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使庭审得以顺利进行。庭审结束后又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反复做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法,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有效避免了一起上访缠诉案件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