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去年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及评选的全省知识产权十大案件,我院民五庭去年审结的原告山东孔府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孔府家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阜市粮食酒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评选为全省知识产权十大案件之一。
去年4月份,原告山东孔府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孔府家酒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曲阜市粮食酒厂不正当竞争,仿冒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孔府家”大陶家酒、金装孔府家酒、双龙乳白家酒系二原告早期生产开发的产品,在市场上享有盛誉,其包装装潢均有其特有性,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告曲阜市粮食酒厂所生产的“孔子家酒、金装孔子家酒、孔子宴酒”分别与前述原告的“双龙乳白家酒、金装孔府家酒、孔府家大陶家酒”的内外包装从颜色、图案、布局、字体到字形排列基本一致,构成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济宁中院审理认定,被告曲阜市粮食酒厂仿冒二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曲阜市粮食酒厂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的“双龙乳白家酒、金装孔府家酒、孔府家大陶家酒”包装近似的“孔子家酒、金装孔子家酒、孔子宴酒”;赔偿原告山东孔府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孔府家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维持了本院判决。
(济宁中院民五庭 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