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中注意的问题
张爱国
自2001年7月起,人民法院可以在司法审判中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结束了行政认定单轨制模式,形成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如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已成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问题,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4年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以来,共计司法认定了四个驰名商标:分别是2005年认定的“古北春”、2006年认定的“亚泰”、2007年认定的“贝莱特”、“腾永乐”;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也逐渐得到公众的认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始终要求严格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避免不当认定驰名商标,确保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审理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要求必须严格审查以下几点:
首先,严格审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坚决避免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
越来越多的商标通过司法认定的方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成为了企业界的热点话题。但是包含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诉讼毕竟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同,普通民事诉讼中较少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基本上只涉及涉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而驰名商标则具有更强的保护力,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同行业的竞争者。因此通过原被告合谋而导致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仅对同业竞争者是不公平的,也将最终影响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进而从根本上危害市场秩序,也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创立的目的。因此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实践中,法院必须加强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的审查,坚决避免有关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我们在受理上述四件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时,均要求审判人员到被告处进行实地考察,并对被告的销售情况予以调查,杜绝虚假案件的产生。
其次,准确把握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保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必须切实严格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坚决避免降低标准,使不具备驰名商标法定条件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当前,个别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不被消费者所认可的现状就是例证,如今知识产权案件要求上网公布,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驰名商标认定评论颇多,更有甚者要求恢复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单轨制。因此,人民法院审理与认定驰名商标有关的案件时,更应该严格把握认定标准,依照《商标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要求,不降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门槛,不刻意鼓励认定或者任意扩大认定范围,从而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再者,严格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只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认定驰名商标只是确定侵权的前提条件而非案件的终极目的。因此,司法实践中,只有确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法院才可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要防止不当认定损害驰名商标制度的公信力。
坚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为驰名商标提供司法保护,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也符合国际惯例。当务之急是要按照最高法院及省高院的要求,切实做好驰名商标的审理工作,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符合标准的商标予以认定,不得违背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认定的原则,不得违背驰名商标制度的根本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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