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泰安中院民三庭强化调解工作,把“和谐司法”理念贯穿于司法实践。近日,成功调解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诉汪某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系列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起诉称,汪某等人在促销青岛啤酒过程中,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泰安中院受理该案后,民三庭法官认真查阅卷宗,了解基本案情,确定争议焦点,立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积极进行调解工作。在庭前准备阶段,多次以电话和面谈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缓和双方对立情绪,缩小分歧。在多次调解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继续做耐心细致的工作,进行协调和沟通,释明本案法律关系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经过多次反复,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原告达到了维权目的。克利策啤酒起诉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通过民三庭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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