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自然人身份信息的通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406号文件精神,为了在网站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自然人个人的身份信息,凡在山东省知识产权审判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其中有自然人作为当事人或作为非律师身份的代理人的,在裁判文书首部仅列明该自然人的姓名,隐去其它该自然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对现已公布在该网站上的裁判文书,由上传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自行修改.特此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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