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泰知初字第31号
原告泰安市摄影家协会,住所地泰安市青年路100号2号楼427房间。
法定代表人陈勇,主席。
委托代理人刘菊,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刚,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山生产力促进中心,住所地泰安市普照寺路6号。
被告山东万力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庙正前万力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摄影家协会与被告山东泰山生产力促进中心、被告山东万力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目的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摄影家协会撤回对被告山东泰山生产力促进中心、被告山东万力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安市摄影家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徐献武
审 判 员 尹 波
代理审判员 张立胜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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