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7)泰知初字第38号
原告赵峰。
委托代理人方芳,山东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平县新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地址东平县城佛山街光大油脂厂东邻。
法定代表人张桂芳,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2006年1月原告设计了“优工”商标,2006年4月1 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2 006年8月1 1日国家商标局发给原告ZC5273256SL号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假冒原告签名,凭所谓原被告之间关于“优工”商标申请权转让协议,办理了“优工”商标转让手续。原告得知后即向被告交涉,但至今被告仍未撤回“优工”商标注册申请,并至今无偿使用该商标。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优工”商标注册申请权的行为;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自愿将“优工”商标申请权(申请号5273256)转让给被告;
二、被告支付原告各种费用共计11000元,于2007年11月14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三、原被告双方之间工资、债务等一切经济纠纷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峰负担75元,被告东平县新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献武
审 判 员 尹 波
代理审判员 张立胜
二00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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